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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车“追赶藏羚羊”不能以罚代法(图)

2017年10月09日 10:35   来源:东方网   陆敬平

  继续关注“越野车追赶藏羚羊”事件最新进展,8日晚,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了“越野车追赶藏羚羊”的最新调查结果,并依法对7名涉事人每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05000元。《扬子晚报》10月9日。

  连日来,备受社会关注的越野车“追赶藏羚羊”有了最新查处结果,7名涉事者分别被处以行政罚款15000元,他们表示坚决服从处罚,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主动递交了悔改书。看来此案已经了结,但笔者也和一些网友一样,感到有话要说。虽然说驱车追赶藏羚羊没有造成其死伤的严重后果,但是,就是就事论事来说,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并且已涉嫌违法。从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款作出罚款决定就是例证。既然是违法行为,仅有罚款显然不够,也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虽然涉事者已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15000元罚款的代价,但是,正像有的网友所说的那样,既然他们能开着越野车到西藏自驾游,肯定是不差钱。也许这些罚款对他们来说,仅仅是毛毛雨,根本不算事儿。相较于曾经发生的大学生掏几只鸟蛋被判刑10年半来看,也会给人以罚代法之嫌,让法律蒙羞,同时也难以服众。

  藏羚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可见其保护等级之高,应该说是保护动物的重中之重。据西藏林业厅保护处处长扎西多吉介绍,近距离高速追赶藏羚羊,受到极度惊扰的藏羚羊,会以极限速度奔跑,在这种情况下,藏羚羊会出现强烈的应急反应,奔跑中心肺功能会出现衰竭现象,严重会出现肺动脉破裂引起死亡。由此可见,驱车追赶藏羚羊是一种危险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应依法查处。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毕竟已造成违法的事实,理应受到依法惩处。罚款理所应当,但这只是行政处罚手段,因而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之一,重要的是要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惩处,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对其实行行政拘留绰绰有余,怎么能一个罚款就了结此案?再就是时至今日,7名涉事者的身份也没有说明,仅以一个郝某某等7人一言蔽之,再联系此前不便透露等说法,自然会给人们产生联想的空间。

  从过去的一些违法乱纪者查处来看,其中有些人根本不怕罚款、不怕处罚,就怕把个人信息公开或抄告单位。事实证明,公开涉事者的个人信息,抄告其单位可能会比罚款效果好。同时还能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以儆效尤作用。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此案查处无关罚款多与少,让查处效果最大化才是好方法。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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