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8月28日《成都商报》)
关于限行,青岛警方从路况及法律规定上给出了理由。警方介绍,八大峡附近道路平时车流量较少,且没有公交车道,“所以我们最终做出每晚6点半到9点临时封闭道路供‘暴走团’活动的决定。”说到法律依据,警方称,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一,机动车的路权不容侵犯。就算该路段规定时间内只有一辆机动车经过,警方也不能封路。第二,交法中“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都具有临时性、偶然性,可“暴走团”的暴走行动既非临时,也非偶然,而是长期的,固定的,并不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暴走团”走上机动车道,原本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警方不是制止,而是利用执法权为其开绿灯,不合适宜。
作为一种健身方式,“暴走”无可非议,但不能霸道,肆意侵犯他人的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暴走团”的违法行为,警方该做的,就是制止,若是因为“暴走团”要在机动车道上暴走,就采取限行措施,“暴走团”将会更加霸道,与其他人的冲突也会更加激烈。这一后果,极其可怕。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