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机动车道被撞” 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2017年07月12日 07:45   来源:西安晚报   木须虫

  8日清晨,山东临沂一出租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开车冲进暴走队伍,造成一死两伤。肇事出租车女司机董某称自己“大意了”。目前,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有网友质疑,晨练“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应承担部分责任。(7月11日《南方都市报》)

  临沂的个案具有偶然性,悲剧是诸多因素累加的结果,这决定了事故的性质与责任的划分,如司机的操作不当是主因,清晨没有视线影响,暴走团放着音乐、排着队、穿着鲜艳的衣服,居然没有引起司机的注意,能够轻松规避的风险被放任酿成悲剧,这些根据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都可以找到准确依据和裁量界线。

  当然,这不意味着暴走团没有责任,暴走团作为有组织性的活动,组织者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暴走团人员以参与公路交通的方式来满足锻炼的需要,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行为人也须对自身行为的后果负责。

  近些年,暴走与广场舞一样在快速地普及,多样化的需求使得城市各类资源供给的瓶颈日益突出,如广场舞扰民相似,暴走也在与车争夺道路资源,而在一些城市由于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暴走也加剧了人车的矛盾,也因此而发生过冲突。为此,一些城市对暴走人员试图加以管理、劝阻,让这个群体放弃带有危险风险的健身活动,但效果并不明显。一者,管理者本身的手段有限,按照行人违法交通的规定,罚款很低,起到不作用;二者,暴走发生事故具有概率性,不足以让占用机动车道暴走参与者畏慑。

  很明显,单纯的堵很难奏效,还得加强这类团体和这类需要的疏导。一方面,尽可能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体育健身的场所与空间,健全城市功能,如根据城市实际修建一些城市绿道,供市民步行、自行车骑行;另一方面,重视民间自发性健身团体的指导与服务,提高群体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帮助解决活动中的一些困难,引导合法有序开展活动。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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