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突发汽车“限购令”:机动车限购限行应依法实施

2014年12月31日 07:4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是题中要义。政府必须恪守法治理念,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越权、不枉法

  12月29日下午,深圳市政府突然宣布当日18时开始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多部门组成的“执法队”旋即封锁了部分4S店,禁止汽车交易。此前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初审,草案拟规范地方政府对机动车的限行行为,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措施,而不再是以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实施(应急措施除外)。两事相联,引人深思。

  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近些年我国机动车数量增势迅猛。为缓解交通压力、治理大气污染,有的城市采取了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措施。这种用行政化限购、限行手段治堵治污,确实比市场化调节见效快,但其法律依据却存疑,甚至有违反程序正义之嫌。

  交通状况和大气质量,关乎群众顺利出行和身体健康,相关问题也是进入工业化时代后很多国家面临的现实难题。在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方面,直接限制、禁止使用的措施,并未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青睐,他们主要是通过建设发达的公共交通体系、合理规划道路等交通设施系统、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等间接方式,来疏导引导公众自愿减少使用机动车。特别是在机动车污染排放方面,污染的根源是燃料环保标准不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对其最长效的污染治理方式是,应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燃料环保性。为此,许多国家大力推广环保车,不断提高燃油质量标准。这些思路值得我国一些城市借鉴。

  从限购、限行的程序正义方面来看,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是题中要义。政府必须恪守法治理念,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越权、不枉法。使用机动车看似只是日常琐事,实则是公民法律权利的具体体现,使用机动车出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从这个角度说,限购、限制只应在有限的条件下、有限的范围内和一定的时间里使用,不能成为常态化甚至永久性的污染治理措施。即便根据实际需要,确实要使用这些限制性举措,也应该符合法律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地方政府对机动车的限行行为作出规范,确有必要。

  笔者认为,为防止某些地方不规范地使用限购、限行举措,必须通过科学的技术标准,严格设定政府使用限行措施的具体条件。如,明确规定大气污染物含量指标、机动车对空气污染的危害影响率等,避免地方政府以“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为由任意限行。同时,还应对限购、限行的时间长度作出明确,特别是限行时间最多不能超过空气质量限期达标的期限。

  还应注意到,限购、限行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有必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监督政府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除了所依据的空气质量数据、机动车污染的危害程度等技术指标信息要公开,还应定期公开限购限行效果评估数据等,以便公众监督相关措施的必要性。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高红梅)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