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包装之争”终于有结果了。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红罐“皮肤”的包装装潢权益。
争、讼缘起
1995年,羊城滋补品厂(后划归广药集团)将当地凉茶老字号“王老吉”的商标权租赁给鸿道集团,鸿道集团将该商标授权给其全资子公司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用于经营红罐凉茶。
2010年,授权到期,广药集团计划收回商标许可。此时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按照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公开的数据,年销量已达2500万吨。加多宝公司显然不愿失去这一商标。
2011年,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对“王老吉”商标的仲裁。2012年5月9日,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王老吉”商标。但双方争议一直未息。因失去“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生产经营红罐“王老吉”凉茶已17年的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被迫转产“加多宝”凉茶。
一时间,市场上出现两种包装类似的凉茶——均以红色为底色,主视图均有突出的三个竖排黄色中文大字,中文大字两侧各有两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上部有条深色装饰线,装饰线之上有黄色小字围绕,下有一粗一细两条装饰线,后视图与主视图基本相同。
这两种包装惟一的区别是文字:一个写着“加多宝”,一个写着“王老吉”。标有“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凉茶生产者为广药集团;标有“加多宝”字样的红罐,其广告语自称与从前的红罐王老吉凉茶“还是一样的配方,还是一样的味道”,生产者是加多宝公司。
红罐包装辨识度极为明显。两种凉茶并列对峙于公开市场,纷争由此引发。“红罐”究竟该是谁的?双方各执一词,争锋延伸至法庭。
广药集团认为:广药是“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加多宝公司认为:加多宝是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2012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加多宝公司诉广药王老吉公司侵犯包装装潢权。三天后,广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了广药集团和广药王老吉公司诉加多宝公司包装侵权。2012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2014年12月19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与双方反应
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了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判决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以及加多宝公司所称大健康公司根据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均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最高法在终审判决中还指出,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最高法在判决书中表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
在最高法终审判决作出之后,王老吉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关于“红罐装潢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的说明,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加多宝也通过官方微博,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决“欢欣鼓舞”。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引领社会价值取向
此案本无先例可循。与一般的包装装潢侵权案不同,此案是知名商品的商标所有者与实际生产经营者分道扬镳之后如何确权的纷争,亦关系到知名商品是否还能进一步继续细分为商标、包装、内容物、商誉等诸多因素。若能够细分,又应如何确定其权属。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如何区别商标和包装之间的关系尚属空白。如《商标法》没有规定收回商标授权,能否同时收回相应的商品包装;《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到特殊保护。依此来看,“红罐之争”是一种很具体、很常见的争议情形,因此引来全社会关注。
如今,红罐之争,加多宝与广药集团“打成平手”。这个平局,对于加多宝而言,象征意义大于商业意义。毕竟,加多宝对于红罐凉茶的贡献获得了认可。客观地说,加多宝对于红罐凉茶,乃至于中国凉茶行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推动,让凉茶从一个区域消费品类走向了全国。
此时,无论是加多宝,还是广药集团,均需要把更大精力放在自身的发展上。互攻式的PK与共同做大、做强相较,无疑,后者对中国凉茶发展更有利,对两家企业更有利。同时,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做大、做强凉茶,也会赢得消费者的正向好感,从而推动现在处于瓶颈期的凉茶品类再上一个台阶。
知识产权制度是给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既需保护个体权益,亦需引领社会的价值取向。就本案而言,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既需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还需要充分考量法律对市场秩序规范作用与社会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如最高法院所称:“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也关乎司法在法治的框架下如何引领社会。司法是法治社会处于核心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从社会秩序维护的意义上说,司法的最基本功能是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决。但是,并不仅限于此。司法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确立,实现法律价值等方面的功能也不能忽视。换言之,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司法在发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作用的过程中,还要确立司法的社会价值引领功能。为人们向善提供力量,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也是司法裁判义不容辞的责任。基于此,给最高院对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可共同享有红罐这一终审判决结果点赞!(作者为上海行政学院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