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建案:虽未“枪下留人”,但要留下公正

2015年12月03日 06:52   来源:京华时报   王琳

  一起“枪下留人案”近日引发热议。它的“前传”是这样的:2012年11月,杜某请王广建和赵恩军轮流驾车去广东拉货。当月23日晚10点30分左右,该车返程途中在一收费站被搜出货物中夹带的8包甲基苯丙胺共7509.2克。在后来的案件审理期间,王广建一直坚称自己不知道运输的货物中有毒品,但河南两级法院仍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今年8月,最高法院核准了该死刑案。

  然后就有了“枪下留人案”第一季:据媒体报道,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众多媒体在报道时都特别强调,这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

  最新上线的是“枪下留人案”第二季:记者2日从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目前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也就是说,压根儿就没有所谓的“枪下留人”。

  当然,围绕 “枪下留人”这一俗语的内涵和外延来打嘴仗,并无多大意义。记者强调“行刑前的最后时刻”,也许是为了突出报道的戏剧化。但违背事实的“加工”背离了新闻专业主义,这疑似已构成一条虚假新闻,所有媒体工作者都应以此为戒。

  查明事实真相并不难。“第二季”中,记者就是从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处获知此案的最新信息。这说明,前一条报道中,记者也许连向最高法院进行信息核实的基础工作都没有做过。

  司法个案报道需要专业化,涉及个案信息,通常需要多个不同信息源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同并予以报道。这其实和司法裁判有异曲同工之妙——居中的法官也要倾听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之后方能决断。一宗刑事案件的审判,法官们手持的是法槌,握有的却是生杀予夺之权,能不慎之又慎?

  自打死刑复核权被最高法院收回之后,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愈加被强调。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一经执行,就不可纠正,也无法弥补。“慎杀”“少杀”作为死刑裁判的基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不放过一个疑点,不错杀一个无辜。2002年在陕西曾发生了一起真的“枪下留人案”,当时的死囚董伟在行刑前4分钟被最高法院叫停。虽然董伟在4个多月后仍被执行死刑,但“枪下留人”后,案件疑点的排除仍得到了不少点赞。

  对于王广建案来说,也是如此。少了些戏剧化冲突不要紧,辩方提交的新证据法院不可不察。最高法院虽然没有“枪下留人”,但这并不妨碍法官留下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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