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减负”功能

2015年01月30日 07:43   来源:广州日报   王琳

  1月28日,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正式挂牌。按照中央部署,设立在深圳的巡回法庭,将管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案件。据悉,本月底,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也将在沈阳正式挂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这一审判组织在很多人的脑海中充满想象。三个多月过去,“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从近期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来看,“逐步实施”的渐进式改革意味浓厚。期待较高者,不免失落;冷眼旁观者,却有小小惊喜。应当说,这符合当下的时代特色:从1978年底以来,司法体制一直处于“改革”的洪流之中。30多年来,好“啃”的“骨头”都已“啃”得差不多了。剩下的,基本都是“伤筋动骨”,牵一发而动全身。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明,这次设立的两个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判决就是最高法院的判决。这坚持了目前法院设置的“四级二审终审制”。但从另一个视角来观察,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不过是把本院审判庭中的办案组从北京搬到了地方。不管如何拔高这次改革的意义,它也仅仅是最高法院的内部改革,不涉及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立法权以及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再分配。

  此前外界曾普遍期待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能在“法院去地方化”上将有实质进展。但现在看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跟“法院去地方化”没多大关系。最高法院本来就是中央司法机关,行使中央事权。巡回法庭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同样行使中央事权。以前在北京的最高法院驻地行使审判权,较之现在常驻地方审判其实更不易受地方的不当干扰。可见,巡回法庭的设置,并不是为了“去地方化”,而是为了实现审判力量下沉,并更好地使得地方民众参与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第一(深圳)巡回法庭”为例,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当事人到深圳就能参加最高法院的审判,不但能大大省却车马劳顿,同时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更重要的是,设在地方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将把大量案件从北京分流到地方审判,这既是为最高法院本部减负,同时也在为首都减负。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胡云腾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就曾表示,“近些年,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连续几年审理案件突破1万件/年,……随着案件到最高法审理,地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也被带到北京。”

  而从“减负”出发,巡回法庭显然不是终点。最高法院受案数居高不下的终极解决之道,还在于初审法院与上诉审法院在级别管辖上的重新调整。如各地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能更多地往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分流,最高法院才能真正“减负”。而这又取决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能否实现“去地方化”,真正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舒圣祥: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公益诉讼、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当然,法治国家不仅需要法治政府,同样需要法治社会、法治公民。而全民守法的前提,其实是全民信法。司法公正不仅是最好的普法宣传,同时也是最好的权力牢笼。

  @肖华:设立巡回法庭有助于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权威。目前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问题在某些领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现在虽然加大了司法机制改革力度,省以下法院进行了垂直管理,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可能和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审判上恐怕还是要重视地方的意见,而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和地方政府保持着最大的距离,从而可以保证审判更独立、公正。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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