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枪下留人”深具样本意义

2015年12月02日 10:32   来源:南方网   史洪举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王广建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30日告诉记者,最高法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12月1日光明网)

  刑事处罚作为一种严厉的制裁手段,依法确保其谦抑性体现出先进的国家治理理念。而死刑作为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既是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又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尊重生命,防范冤假错案的应然机制。在行刑前最后时刻,最高法院罕见地启动暂缓执行死刑程序,在慎用死刑,防范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具有重要的样本意义。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在严惩犯罪分子、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及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和非常效果。然而,生命永为天地间最贵,尊重生命是任何现代文明社会的永恒话题。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重视犯罪人的生命权利,慎重适用死刑已成各个法治国家的共识。从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来,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废止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无不彰显着国家在“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使用死刑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与进步。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和死刑罪名的减少属于立法上的改革措施,具体的操作则体现在司法工作中。根据有关规定,死刑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然后再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与批准,每一个环节都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此外,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有重大立功,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为慎重适用死刑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也即,目前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为控制和使用死刑提供了双重保障,成为保护被告人生命权利的坚实屏障。

  此外,完善体制机制,防范冤假错案作为司法公正的最重要内容,近年来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底线。“宁可少杀,不可错杀”的刑罚理念越来越被接受和认同。令人唏嘘的呼格案中,案发仅仅61天后,呼格吉勒图就被法院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虽然冤案昭雪后,真凶受到严惩并被判处死刑,呼格父母也得到了国家赔偿,但人死不能复生,呼格被冤杀给当事人和法治建设带来的损失谁也无法弥补。此案也在警示有关部门,在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中,势必摒弃“快审快结”理念,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此事件中,涉嫌贩运毒品的王广建从2012年11月23日被抓获到2014年7月份河南高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到如今最高法院启动暂缓执行死刑程序。时间长达三年,但正是如此才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各项救济权利,也给辩护律师获取重要证据提供了便利。可以说,不管此案最后结果如何,都会在慎用死刑、防范冤假错案的改革中写上重要一笔。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宁可少杀,不可错杀”,使用最严格的证据规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必须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才能让刑罚执行更加人道化,理性化,才能更好地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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