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共享红罐”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2017年08月18日 09:34   来源:南方日报   扶青

  历经5年之久,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终有结果。5年前,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争夺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双方互诉至法院,2014年广东高院裁定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此后双方依然僵持不下,并将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两家对涉案“红罐”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包装装潢的权益。

  围绕“红罐”的恩怨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彼时,广药集团持有王老吉商标,加多宝(隶属香港鸿道集团)从广药购得10年商标使用权,用于生产红罐王老吉,广药则继续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在鸿道集团经营下,红罐王老吉迅速从地方性饮料品牌成长为全国知名品牌。紧接着,鸿道与广药签订的第二份协议被认定无效,广药集团取回商标,争议就此产生。此时的红罐装已颇有品牌价值,但它该属于谁?广药集团认为,“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字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和商标权具有一致性,法理上都是自己的权益。加多宝则主张,商标权是一回事,包装装潢权益是另一回事,红罐王老吉之所以对消费者形成显著的识别作用,加多宝起到的作用更大,相关权益属于自己。

  这里涉及的红罐包装,法律名词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但如何区别商标和包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没有具体说明包装与商标是否可分,同时也没有规定收回商标授权的同时,能否收回相应商品包装权益。放至现实生活,商标和包装权益能不能区分的争议也正变得越来越常见。由此可见,“红罐之争”的判决不仅解决具体问题,其展示出的方法和思路也势必对以后的案例形成启示。

  结果证明这是一次“双赢”判决。判决文书显示,最高法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历史发展过程、双方合作背景、消费者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认为双方均对包装装潢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最终作出了“共享”判决。此外,该案体现司法智慧的另一个地方在于,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而且特别提出“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多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结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的“要统筹兼顾保护权利和激励创新,坚持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可以预见,该案将有望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例标志性判决。

  同行是冤家,但一个优秀对手也是前进道路上的帮手。近年来,凉茶行业的发展已略显疲态,这不仅是因为凉茶行业已经走过高速扩张阶段,一定程度上也与两家企业过度聚焦于对方,而忽略了自身的品类扩张和健康发展有关。结合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相爱相杀”的例子,双方该意识到,当法院已经作出最终判决,双方就应该把心思放到创新产品、提升品质上去。只有从竞争走向竞合,才能不断做大做强凉茶行业。

(责任编辑:邓浩)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中英关系的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    2015年10月20日
  • ·领导带头吃鸡能起多少示范意义    2013年04月19日
  • ·联通混改方案的示范意义    2017年08月18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