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从抓人到判刑竟然只用三天 司法岂能当儿戏(图)

2017年07月24日 11:09   来源:光明网   周筱赟

  吉林省吉林市当地《江城晚报》的一篇“表扬稿”,报道了当地一则案例:该报道称,2017年7月20日11时,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编造灾情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当庭认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本案与众不同的不在于案情,而在于办案速度。“公、检、法三机关通力配合,用时不到4天就快速审理了此案。此案从7月17日零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到20日开庭审结,共计用时3天零11个小时,进一步发挥集成优势,合力打造轻刑快办的绿色通道。”

  从抓获犯罪嫌疑人到一审宣判,竟然只用了三天零11个小时!要知道,即使在1980年代所谓“从重从快”的严打时期,这样的速度,也是闻所未闻。这是把司法当成了儿戏?

从抓人到判刑竟然只用三天,司法岂能当儿戏

  所谓的三天零11个小时中,还需要除去工作人员和嫌疑人的正常休息时间(否则岂不是有疲劳审讯之嫌),满打满算不到30个小时,吉林市公检法机关就能走完了正常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走完立案、侦查、拘留、预审、批捕、提起公诉、审判等全部程序。如此办案,能确保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能保障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合法权益吗?

  向嫌疑人家属送达拘留决定需要时间,讯问嫌疑人需要时间,固定网络证据需要时间,制作起诉书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需要时间……《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案既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之前公布开庭时间和地点。而本案中,三天就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时间。这样的火箭速度,细思恐极。

  公检法机关本该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当地却成了“公检法三机关通力配合”。三天的过程中,通力配合的有关部门有告知被告人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吗?从报道中,完全看不到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是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一种制度性保障。这样的教训,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聂树彬案、呼格吉勒图案……实在太多了。

  之所以能够在三天走完全部法律程序,按照《江城晚报》报道,“法庭经征询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而恰恰在这点上,本案在程序上是完全违法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修订,其中并无规定“速裁程序”。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了很大的拓展,凡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所有类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的,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但是,关键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试点的城市只有18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试点时间为2年,其中根本不包括吉林市。

  凡涉及法律的修订,都需要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对本案启用速裁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属程序违法。

  要知道,在试点城市,均有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配套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发[2016]386号)第5条,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等。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速裁程序,但没有辩护人,公检法机关也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可是,本案完全看不到相应配套措施,却实行速裁程序,如何保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没有程序正义,何来实体正义?

(责任编辑:李焱)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筑牢司法公正的证据根基    2017年06月29日
  • ·保护野生动物不宜机械司法    2017年02月07日
  • ·拉近司法与民众认知    2017年01月17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