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替考贫困生是一个极坏的司法范例

2017年07月21日 07:21   来源:红网   维扬书生

  从去年底开始,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陆续收到六名大学生以及家长、学校寄来的一封封“求情书”。这六名贫困生大多在校表现优秀,却因在一场自学考试中帮人替考被抓,前途顿时蒙上了阴影。考虑到这几位大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鲤城区检察院柔性办案,决定对他们不起诉。(7月19日华龙网)

  不起诉的处理,有待商榷。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组织考试作弊或替考入刑成为引人注目的修正案条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定罪量刑的依据是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社会危害,至于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富情况,不应在司法工作者考虑的范围内。如果家庭贫困、表现优秀,替考了就可以不起诉,那流浪乞讨人员去偷去抢就有了合理性,也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前曝光的南昌跨省替考事件的“枪手”敖辉不也曾经对媒体表示“经常吃泡面”?难道其值得同情的家庭背景也成了免予起诉的挡箭牌?

  不起诉贫困生留下的是一个极坏的司法范例。鲤城区检察院决定对替考的六名大学生不起诉,不但没有让替考大学生从中吸取应有的教训,还会让更对的贫困大学生有样学样:帮人替考,抓不住可以小赚一笔,抓住了就打悲情牌。检察院柔性办案,或可给贫困大学生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替考不一定就入刑,只要证明家庭贫困、表现优秀,司法机关都可能会网开一面。这种对失范行为的宽容,其实是对寒门学子违法犯罪的纵容,其社会危害不可小觑。

  作为在校表现优秀的大学生,他们不会无知到连“替考入刑”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替考损害的是社会公平,六名大学生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置法律风险于不顾,正所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能说明他们藐视法律,无视规则。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理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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