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避免有高温津贴无防暑降温(图)

2017年07月18日 14:20   来源:东方网   苑广阔

  热!热!热!12日入伏以来,全国多地陷入持续“蒸烤模式”,南北方大范围地区最高气温达35℃以上。近期,多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防暑降温措施应对,尤其要求高温津贴要发放到位。记者调查发现,地方在政策落实上还不到位,有一些户外劳动者表示并未拿到高温津贴,有的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多年不变。(7月17日《北京晨报》)

  围绕防暑降温,目前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一些地方高温津贴的标准很多年都没有提高,严重落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的地方劳动者要么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么一说,要么知道了也不敢向单位提出来,担心为了几十几百块钱连工作都丢了。

  也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进入高温天气之后,多个部委和地方政府都纷纷出台防暑降温措施加以应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这过程中,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值得关注,否则可能会导致措施上的“误入歧途”,最终并无益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保护。

  在国家多个部委和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中,特别要求高温津贴要发放到位,而这正是误区所在。要求发放高温津贴,或者是要求提高高温津贴的标准,这都没有问题问题,问题是我们不能把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划上等号。这不但是对防暑降温的一种狭隘理解,同时也无助于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通过这句话的表述不难看得出来,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精神,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时候,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C以下,如果不能通过采取措施降低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温度,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显然是应该把采取措施防暑降温放在优先选项,而把发放防暑降温费放在次要选项。在我看来,这无疑是最符合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因为我们发放高温津贴的目的,也是希望劳动者能够用高温津贴购买防暑降温的各种商品,来达到高温环境下工作时的自我保护。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认为向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然后一切都万事大吉了,那实际上并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除了需要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劳动环境,自自行采取一些措施加强防暑降温之外,劳动者所属的单位更应该有所作为。比如可以在工作现场搭建遮阳棚;比如可以向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的服装设备、冷饮、等等;比如还可以科学合理的调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作息时间等等。这些措施的采取,显然比仅仅发放高温津贴要强得多,对劳动者也更有利。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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