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趟从北京到伊宁的航班整整延误了10多个小时,甚至在经停站乌鲁木齐被莫名其妙地甩客了。”提起上周搭乘南方航空的遭遇,王先生等一行40多人人始终不能释怀。即使受到如此对待,南方航空客服人员始终未来电“道歉”,直到王先生一行人发起投诉,才接到南方航空乌鲁木齐地面服务人员所谓的赔偿方案:每人赔偿200元和一个航机模型。(7月5日《证券日报》)
应该说,航班延误10多个小时,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然而,航班延误,且中途甩客,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均是航空公司的一次责任事故,并对旅客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南航公司应主动给旅客一个“说法”,除了公布航班延误原因、主动道歉之外,应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彰显契约精神,给旅客合理的赔偿。然而,南航公司既不道歉,也不公布航班延误原因,其提出的所谓的赔偿方案,由于标准太低,也难以让旅客接受。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旅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一旦航班出现延误事件,导致旅客滞留将成既定事实,不仅构成合同违约,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了旅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虽然有的航空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无法改变航班延误损害旅客利益的事实。因此,因航班延误等,对旅客利益造成损害,理应弥补损失,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航空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航班既安全又准时。特别是,社会在进步,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如今市民出行,越来越离不开飞机,对服务细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可见,航空公司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而不是漠视。一旦航班因诸多原因导致延误,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市民便利出行,必须履行赔偿责任,为自己的服务短板“埋单”。
然而,目前民航系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尽管去年交通部发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应公布延误经济补偿方案,但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案仍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导致各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使出了不规范的“自选动作”,随意性大,难以让旅客满意。因此,应尽快实施《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制定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化解双方矛盾,建立起和谐互信的空乘关系。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