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正当其时

2017年06月25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打中了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七寸”。随着此次首修及今后的不断完善,这部法律必将在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持久的深远影响,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新法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622日《经济参考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该法在19939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12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其制定和实施之初,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在此前提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完全过时,但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此外,随着反垄断法出台以及广告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出现了交叉、重复和冲突的问题,需要体系化地予以解决。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都可谓正当其时,很有必要,并且亮点不少,值得期待。

  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如山寨抄袭、域名抢注、搜索排名、虚假宣传、窃取信息、商业诋毁和流量劫持等,已成为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矛盾焦点。由于现行法缺少有关互联网竞争方面的规定,往往导致执法部门面对具体问题束手无策,结果经营者打架,市场和消费者受伤。

  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这无疑打中了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七寸”,有助于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这既与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又保持“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适当地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这些,对合法的经营者、守法的消费者而言,都是利好。

  当然,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执行,不然,它就是只徒具其观的“纸老虎”。同时,既为首次修订,难免缺乏“经验”,不可能尽善尽美,甚至还可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关条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类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有被技术手段规避的可能,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有专家指出,修订草案给所有市场主体普遍设置了“兼容”义务,过度泛化,恐怕不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另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写入本法的立法目标,但在权利救济部分,并没有设计消费者利用本法维护权益的机制。

  不过,相比以上的一些不足,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我们当前更应关注的,还是其修订后的诸多亮点。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此次首修及今后的不断完善,这部法律必将在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持久的深远影响,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



  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频道开放投稿,原创评论、理论文章可发至cepl#ce.cn(#改为@)。详见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频道征稿启事


相关文章:为公平竞争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与对策

(责任编辑:邓浩)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