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各机关原领导班子成员辞职3年内不得受聘于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辞去公职是否代表远离约束?本期廉议汇就该话题邀请3位嘉宾进行讨论。
王甄言(湖南怀化 职员):长期以来,面对公务员辞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存在令人担忧的监管漏洞,部分公务员辞职后在辖区企业“再就业”,是否存在先“铺路”后辞职的现象?“再就业”行为本身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或勾兑?公众对公务员辞职“再就业”的廉洁性提出质疑,制度就该有所回应。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如果发生腐败,往往是隐形的,不易发现的,但是,它的危害性没有差别,轻则影响政府及官员廉洁,重则损害国家、群众的利益。就此而言,出台专门的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规范,防止公务员趁辞职从业之机腐败,正当其时。《意见》给公务员辞职定规矩、画“红线”,细化了《公务员法》的规定,把法律规定变成了具体规范,既使之真正落到实处,又有警示作用。
张智全(重庆 公务员):在择业观念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公务员早已走出了择业“不必在一棵树上吊死”的传统思维樊篱,辞去公职重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岗位,确实是个人的自由。不过,这种看似有道理的观点却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要素,那就是公务员的公职身份。众所周知,公务员在履职期间掌握着公共权力,其权力的影响并非一朝一夕,即使辞职后照样可以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为了防治腐败隐患、确保吏治清明,完全有必要对那些以辞职为名,而移花接木变相贪腐的公职人员套牢“紧箍咒”,让他们在铁规严律面前失去变相贪腐的机会。
郭文斌(浙江温岭 教师):公务员辞职要“报告去向”,但仅有“报告”是不够的,因为,推辞说自己目前还没有找到工作是一种“报告”;另外,报个假单位,也算是“报告去向”了。因此,公务员辞职不能一“报”了之,也不能随随便便地报,关键是要监督,使辞职后的去向“透明化”。笔者认为,应该是将“去向报告”改为“公开监督”,规定到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如果辞职就要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如此,才能让公务员辞职后也不能“随心所欲”,才能让“期权腐败”没有“变现”的可能。(整理:谢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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