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5日下午参加他所在的北京代表团审议。岐山同志强调,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关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关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制。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旗帜鲜明地阐述了党领导一切根本原则下的治国理政系统思路,要求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坚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突出了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反腐败斗争中的根本地位。只有把党建设好,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正确制定和严格实施法律;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才能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二者都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是协调一致的。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制,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双重维度推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既要依规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以党章党规为尺子,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又要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必须完善监督制度,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要求我们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早在2013年《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试点成立监察委员会,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我们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在思想和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完成好改革试点任务,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要把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标本兼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正是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广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以旗帜鲜明的政治立场、坚强无畏的政治勇气、坚韧不拔的政治定力,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督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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