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银行止付机制不能成摆设

2017年05月12日 07:57   来源:法制日报   □ 浦江潮

  为了争分夺秒,申请程序越便捷越好,银行采取措施越快越好,要想方设法让紧急止付跑在犯罪分子前面

  武汉男子潘先生在睡梦中,银行卡被盗刷34万余元,短信显示消费地点在澳门。潘先生紧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但在48小时内,银行三次错失止损时机。潘先生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日前一审宣判,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潘先生被盗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5月10日《武汉晚报》)。

  银行卡明明在身边,却在异地遭到盗刷,此类案件可谓层出不穷。储户的损失银行该不该赔?以前各地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有让储户自行承担的,有让储户和银行各承担一半的,有判银行承担70%、80%的,也有判银行承担全部损失的。近年来,判决银行承担全部损失的越来越多,从司法机关到民间舆论已逐渐形成共识: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犯罪分子利用自装设备(读卡器、摄像头)复制银行卡、窃取密码,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ATM机识别假卡的功能太差、银行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有问题……正是由于银行的种种管理疏漏被犯罪分子利用,才给储户造成损失,银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此次潘先生的遭遇,与其他银行卡遭盗刷案件有所不同。潘先生第一时间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讲明情况,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并向派出所报案,当天上午又与民警一起到当事银行,再次要求对涉案账户采取保护措施。据悉,从交易发生到银行卡内资金转至交易相对方,有长达48小时的时间,当事银行有三次机会实行紧急止付,但始终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潘先生卡内资金被转走。

  这就是说,当事银行本有充足时间和大把机会为储户挽回损失,让犯罪分子竹篮打水一场空,但银行无所作为,甚至对警方的要求也无动于衷。这的确令人匪夷所思,换作谁都会发怒,当事银行没有理由不赔偿潘先生的全部损失。

  众所周知,为打击电信诈骗,去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其中将银行紧急止付作为打击电话诈骗的措施之一。通告规定,个人通过ATM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为的是让受害人有醒悟时间,可以及时追回资金。实际上,在通告发布前后,很多地方都建立了银行紧急止付机制,譬如上海市通过整合公安、金融和电信运营商的平台资源,公安部门与11家主要商业银行保持专线联系,只要15至20分钟即可冻结账户。

  银行紧急止付机制不仅是打击电信诈骗的利器,它对打击盗刷银行卡行为同样可以发挥作用。但潘先生的遭遇表明,受害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紧急止付,什么样的申请银行必须立即受理,要提供哪些证据,要走哪些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则并不明确,或者各个地方、各家银行有自己的规定。遇到责任心不强的银行,一推二拖三看四慢,所谓“紧急止付”几乎成了摆设。

  银行紧急止付是与犯罪分子赛跑,一分一秒都尤为珍贵。目前紧急止付机制是有了,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提高效率、明晰责任。为了争分夺秒,申请程序越便捷越好,银行采取措施越快越好,要想方设法让紧急止付跑在犯罪分子前面,而不能落在其后面。

(责任编辑:范戴芫)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银行被判赔2.2万元亏大了?    2017年05月02日
  • ·分数银行:精致的形式主义    2017年01月12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