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郭夏认为,民间借贷担保人陷阱扰乱了经济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司法系统应当尽快用一些惩恶扬善的典型案例让设置担保人陷阱的不法之徒自食恶果,以儆效尤。
因对担保法无知,不少人误入了高利贷放债人设下的担保人陷阱。民间借贷担保人陷阱实际上是一种利用民间借贷人的人情关系把第三方扯入债务纠纷的把戏。
高利贷放款人以不相信欠款人有还款诚意为由,让欠款人找亲朋好友为其作担保。当欠款人无力偿还欠款时,放款人就会搬出担保法让第三方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如果民间催讨无效,放款人就把第三方与欠款人一同告上法庭。这就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现象。
民间借贷担保人陷阱基本上都是亲朋好友借高利贷惹的祸。为了防止更多的受害者落入民间高利借贷的担保人陷阱,应当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其危害。要加强担保法的法律科普,要让广大民众意识到担保人与借款人具有同等重要的经济责任,要像重视借款签约一样重视担保签约。
为了减少担保人陷阱对第三方财产的觊觎,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中也要担负起保护第三方的责任。在高利贷放债人连带追索担保人的案件中,担保人表示对担保行为有误解的,法院应当裁定担保行为无效。除非放贷人和借款人举证担保人对其承担的担保义务理解无误。只有增加放款人利用法院判决设置担保人陷阱的难度,才能有效减少担保人陷阱祸害第三方的案例。
为了打击高利贷放款人对第三方担保人的坑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受理落入担保人陷阱的第三方对高利贷放款人的合同欺诈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七款)。对高利贷人利用法院判决坑害第三方的担保人陷阱受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积极受理合同欺诈抗诉申请,帮助受害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利用担保人陷阱坑害第三方造成恶果的高利贷放款人,应当以合同欺诈罪提起公诉,严厉打击。
民间借贷担保人陷阱扰乱了经济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司法系统应当尽快用一些惩恶扬善的典型案例让设置担保人陷阱的不法之徒自食恶果,以儆效尤。(郭夏:新生经济学创始人,北京大学中国战略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国新生经济研究院院长,《解码经济——新生经济学导论》作者,中国经济网特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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