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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不能全指望统一标准

2017年01月20日 07:08   来源:红网   刘运喜

  随着春节假期的临近,“常回家看看”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化名),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1月18日澎湃新闻网)

  “常回家看看”,早已成为了法律义务。在异地工作的李新“让父母告自己才能回家”,既说明了法律的尴尬,也给了所在企业一记响亮的耳光。法律规定是美好的、善意的,但现实是残酷的、复杂的,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执行,如果没有法院的一纸判决,职工就请不到假,回不了家,“常回家看看”就要落空。这表明,“常回家看看”执行难,难在企业,阻力在企业,难在企业对职工尽孝义务的不重视,并且不准假。为了保全工作,为了自身生存,大部分职工不得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不敢奢望平日里回家与父母团聚团圆。

  从法律上说,这一法条的落实需要统一和明确标准,才便于规定落实,执行才有法律依据。否则,标准不明,并没有明确回家的频度,也会增加执行的难度。还有“回家”,怎么才算回家,怎么不算回家,“看看”又有什么具体要求?因此,对于“常回家看看”这一法律规定,需要出台实施办法加以细化和具体化,以便于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执行落实,也能给当事人一个判断标准。

  当然,“常回家看看”,子女满足老年父母精神上的需求,不能完全指望法律的干预来达到目的。因为,道德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道德来解决。

  所以,“常回家看看”,除了从法律上统一标准便于执行外,更重要、更主要的还应是亲情的维系。必须唤起子女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恩之情,使他们主动自觉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并高度重视老年父母的精神需求,从而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与子女团圆的欢乐。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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