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
用法律给“常回家看看”,初衷不错。子女不回家看父母,从情理上和法理上都说不过去。父母诉诸法律解决,也有法律支撑。有序的社会离不开法律保障,家庭的和谐离不开情感的维系。能够使“常回家看看”成常态,需情与法兼备。
先说法,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能够落地,需要相关法律的强有力执行。比如,劳动法等,让子女能够有带薪休假的机会,能够让其放下心来常回家看看父母。须知,后顾之忧不解,常回家就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次,亲情是维系家庭和谐的支柱。身为子女,应该懂得感恩。父母的恩情大于天,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不孝敬父母,不常常回家看父母的理由。要知道,存在朋友圈里的孝的“警世恒言”,不仅要上心,更应该行动。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多些“体谅之情”,也很重要,为员工的“孝心”放假,也是留住人心、留住人才的一大法宝。
“常回家看看”,并非不能实现。不仅需要心动更需要行动。当我们为回不了家孝敬父母找出“千奇百怪”理由的时候,可曾想过,父母在这个世上的岁月还有多少?他们视我们为掌上明珠,甚至是他们一生的牵绊,而我们又为父母做了一些什么?回家看望父母、孝敬父母,是子女之责。想通了这些,又何至于抽不出时间回家看看。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