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应依赖于情法融合(图)

2016年07月22日 11:26   来源:东方网   刘建国

  

  一场“常回家看看”案,父亲状告:女儿10年不打电话不回家看我,女儿倾诉:不是不想看父亲,而是不敢回去。经法院调解:三姊妹每年各探望父亲两次,其中一次限定于春节期间,另一次限定于春节之外其他时间范围;三姊妹每月至少打一次电话问候父亲杨正元。女儿接受了“常回家看看”父亲的调解意见。(7月21日《成都商报》)

  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确实是理想的结果。因为女儿不“常回家看看”,父亲与女儿对薄公堂,如此的一幕,令人感到酸楚。根据报道来看,女儿并不是不孝顺,定期给自己父亲一定的赡养费。不过,在物质层面表现出孝顺,却无法填补精神层面的匮乏,而这正是父亲诉诸法庭的导火索。

  应该说,依赖于法律手段,父亲最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在调解书中,女儿将会定期看望自己的父亲,并定期与父亲打电话沟通交流。但是,即便如此,法律层面的理想结果,却可能在情感层面遭遇掣肘和障碍。试想,假如父亲的脾气依然如故,女儿依然无法忍受和包容自己的父亲,法院的一纸调解书,就可能成为摆设。于是,女儿可以定期看望父亲或给父亲打电话,但假如缺乏感情的沟通和交流,这种法律层面的义务履行,只会是应付之举。

  法律并非万能的,面对亲情方面的隔阂和嫌隙,法律并不会成为最优解决方式。现实中,类似的情形并不少见。比如,对于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只能局限于物质层面。那么,从精神层面来说,即便法院判决了“常回家看看”,在履行过程中,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情形。从这个方面来说,缺乏了亲情的慰藉和宽容,只是依赖于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常回家看看”必然会缺乏情感的温度。

  面对“常回家看看”之诉,并不能只是片面依赖于法律,而是应该考量情感方面的影响。更多的时候,法律只是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和效果,而“常回家看看”则裹挟了太多的情感道德因素,法律并不能完全发挥出理想中的作用。因此,对于“常回家看看”诉讼的双方,父母与子女都应该反思自我,互相宽容和体贴,找到情感交流的融汇点。只有这样,“常回家看看”才能存在于法律与情感之间,以至于不会面临执行难的尴尬窘境。

  情感与法律之间,其实应该彼此融合,以体现出最完美的价值和效果。“常回家看看”不止是一道法律命题,还是一道情感命题,因此需要情感层面的遥相呼应。当情感与法律共融,当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嫌隙被弥合,“常回家看看”才能成为现实,而法律结果也才能更有温度。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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