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古蔺县法院受理并调结了一起“常回家看看”家庭纠纷案。杨某与老伴育有六女,都成家立业事业有成,其中两个女儿长达十年未回过家,小女儿也有五年未回。杨某一气之下将三女告上法庭要她们“常回家看看”。
这位老人的心情可以理解,而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常回家看看”也是老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老人当然可以诉诸法律。但“常回家看看”尤其需要感情的基础,而既打官司,双方自然站在对立的立场,对亲情的伤害不可避免,也只能加大疏远和疏离,即使法院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也有如强按牛头吃草,子女回家后,不会有好脸色看也罢了,如果言语不合,乃至产生新的冲突,这样的“常回家看看”还不如没有。
显然,“常回家看看”于子女固然是法律责任,但更多的是道德义务。如果是出于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常回家看看”,缺少一种亲情的内涵,不过徒具形式,根本就不是父母所期望的“常回家看看”。也因此,“常回家看看”问题,属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范畴,亲情中出现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靠亲情来化解。
做子女的不能“常回家看看”,不能不说也可能有自己的难处,比如如今人口流动频繁,确实也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守在老人身边。但是,关键恐怕还在于自己心中有没有老人。如果真能想老人所想,就不会让老人独守空房,即使再忙,经常去看看老人,陪着说上几句“贴心话”,想来也是可以做到的。
当“常回家看看”出现问题,老人与子女不妨都静下心“站”到对方立场去,老人在理解子女的同时,子女更要为老人多想想,如此“换位思考”的必然结果,是双方关系的良性循环,“常回家看看”也就可以避免闹上法庭的尴尬。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妨更多的看做是道德上的倡导,而不是法律的插手。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