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监管为何须“校正”

2016年12月27日 10:03   来源:解放日报   冯苏苇

  12月21日,北京、上海等地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相继落地。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各地管理细则最终对网约车行业设置的准入门槛变化不大。对此,我们可以从分享经济内涵、网约车服务性质以及配套条件等方面来解读。

  第一,网约车平台的一些业务偏离了分享经济的初衷。

  分享经济是指将闲置剩余的资源分享给他人使用,提高资源使用率,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经济模式。分享的对象是闲置资源,分享的本质是协作互助,分享的结果是共利多赢。以小汽车合乘为例,如果分享的过程以零边际社会成本为他人提供出行服务:乘客安全快捷到达目的地,司机得到合理报酬,同时合乘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可以通过多种行政、市场和社会机制的联动而降至最低,这才是社会效益最佳的分享经济。

  但现实情况是,随着网约车的兴起,大量专职司机进入平台,与出租车一样“扫街”接活。全职网约车驾驶不再是对闲置资源的再分享、再利用,而成为一种新型的就业的快捷方式。这背离了分享经济的初衷,任凭这种方式泛滥生长,可能会给今后特大城市的人口管理带来不小的压力。

  随着网约车平台业务的扩展,也无助于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网约车平台所提供的线上信息接入和服务,看似一种“轻模式”,却无法在短时间内产生利润,仍需要线下重资产运营给予支撑。而为了实现盈利目标,网约车平台的增值服务有赖于全天候高负荷模式,这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并无差异。由于城市道路供给有限,大量车辆上路经营,必然会加剧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状况。

  尤其在风投资本运作下,平台对司乘两端采用持续补贴的营销策略,这是一种盲目的“扩大再生产”。同时,平台和车主之间如何分担这些外部成本,事实上也未进入规范经营的视野。放任这种“过度消费”行为,恐将抵消多年来机动化管理的效果,亟需新规出台予以合理引导。

  第二,网约车提供的个体位移服务,与出租车服务没有本质差异,市场公平竞争格局有待重构。

  相比传统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采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机应用软件。从服务性质看,网约车利用信息技术改变了交易决策方式,但没有改变位移服务的完成方式,提供的依旧是个人运输服务,本质上与出租车服务并无差异。

  由此,对网约车服务的监管,在监管诸要素(车辆、司机、企业和行业等)上,理应与出租车监管方式大体保持一致。

  一方面,通过准入和过程监管,确保个体移动服务的质量,保障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放心、满意的出行服务。

  另一方面,通过前置性安全监管、信用管理和服务投诉机制,降低服务提供过程中隐含风险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如交通事故、交易纠纷、人身侵犯甚至犯罪行为等。一旦这些风险事件发生,要确保司乘之间有成本分担、合理赔偿、纠纷调解、法律追诉等回应机制。新规的出台,正是对之前网约车监管缺位的一次“校正”。

  第三,网约车平台“自监管”能力不足,运营服务所需的社会条件尚不具备,需要明确责任。

  相比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网约车平台组织提供的位移服务具有鲜明的特性。当司乘双方在手机下单确认交易时,可供选择的司机或乘客数量有限,并且服务产品差异性小、同质性高,容易造成供求两端均无法展开充分的竞争。

  同时,现有评价系统对于双方的后效约束,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强。这种评价系统的天然弱势,造成平台“自监管”能力不足,需要地方政府督查规范、依法监管。

  种种经营乱象还表明,社会对网约车经营过程中隐含的风险与成本认识不足,业态自身对服务过程中矛盾冲突的处理能力、对社会危害尤其是犯罪事件的防范能力有待提高,相关法律援助、市场监管、社会调解亦未能形成配套保障体系。

  与此同时,随着机动化时代的到来,消费者渴望得到更多的、优质的个体机动化服务,并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出行偏好,对网约车的市场需求“粘性”不断加强。在网约车行业市场发育和社会发育还相当不成熟、配套条件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亟需政策这样的市场外部力量介入,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规划和扶持。

  相比传统出租车行业,网约车行业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因而首要的是完善政策法规的引导、建立行业规范。特别是,在网约车平台的经营定位、司乘之间的合作关系、司企之间的劳动关系等核心问题上,需要在理论上做进一步探讨。

  总之,各地网约车新规在这种情形下落地,有助于依法依规指导行业管理,明确平台承运人责任,强调安全运营规范和提升服务质量,最终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和引导业态创新与分流,促进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市场区隔和服务品质差异化。这是落实交通运输部分层、分类监管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推动我国网约车业态迈向成熟市场的及时之举、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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