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商不可能越俎代庖,包揽下电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所有责任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规定,电商第三方平台鼓励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商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商平台应协助消费者维权。
2013年,电子商务法被全国人大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规模,无论是从市值还是从业人员数量来说,都已经创下了“世界第一”。然而,电子商务领域“多法乱依”现象,既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也不利于电商的生存。及时启动立法,有利于规范和维护我国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业,赢得消费者的持久信任。
一直以来,各类法律基本没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商二者进行具体区分,如同没有区分菜摊贩与菜市场一样,导致“第三方责任”形成一个法律陷阱,迫使平台商有可能承担过重的责任,不利于其发展,也无法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下架”,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行赔付”,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定都指向电商“第三方责任”。细分下来,这些责任有:工商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知识产权管理局的专业管理与认定责任,权利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司法专业裁定责任,网店售假的“先行赔付”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的连带责任……五花八门的责任,都基本上全装进了“电商第三方责任”的口袋里,一个仅是提供交易平台的电商,真能承受如此之重的专业责任?
以一桩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为例,权利投诉人要求电商依《侵权责任法》“通知-下架”规定行事,否则承担损失扩大的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则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电商承担网店售假的连带赔偿责任,《专利法》则要求电商要具备专利辨别能力,在专利权产生一刻起,侵权就成立。电商按《侵权责任法》行事,意味着电商要如工商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一样要关停网店并扣押资金,还意味着电商如知识产权管理局一样能及时判断出有无知识产权侵权,而在认定有无侵权的投诉与答诉或反诉中,电商还得像司法裁判部门一样公正适用法律,因为只有同时做到这三者时,电商才能最终按《侵权法》的“通知-下架”行事,才能避开连带责任之鞭。
统一的电子商务法遵循了“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原则,让电商经营者该负的责任归于经营者,电商平台商该负的责任归于平台商。平台商不可能越俎代庖,包揽下电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所有责任。《电子商务法(草案)》把平台商对消费者的责任定位在“协助责任”之上,是科学合理的做法。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