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单独报送”让环评更有效

2016年12月16日 07:28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乾羽

  公众参与单独报送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放弃公众参与,而且是为了让公众参与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但是,需要避免剥离过程中出现“欠度”和“过度”问题

  “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日前,环保部发布的新环评总纲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12月15日《新京报》)

  初看新闻,公众可能会感到诧异:在环评报告环节“剥离”公众参与,不就相当于剥离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了吗?这是否意味着,以后的环评环节完全摆脱公众参与单干了?如果是这样,岂不是所有公众不满意的企业,都可以顺利地落地?那样的话,环评的价值又该如何体现?

  如此解读的紧张可以理解,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按照环保部门的说法,公众参与单独报送的根本目的,一是为了更加规范,二是为了更加强化。很多问题,不是看表面就可以想当然的,其背后的用意,需要理性的解读和分析——如果不将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不仅公众参与的实际价值无法发挥,而且还可能衍生出很多问题与矛盾。这自然也是公众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

  这是因为,在之前,公众参与的权利并没有按照规范的程序落实。环评被称为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而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这样的表述没有问题。问题是,公众参与如何体现其价值,如何真正参与到环评之中,发挥其作用?

  之前的相关法规是粗线条的,导致了公众参与环评时经常出现两种问题:或是成为走过场的形式,假问卷带来假民意,被听证带来被同意,而且还因为主体混乱无法究责;或是成为舆情搭车的渠道,人们把环保问题之外的积郁一股脑地全部表达出来,脱离了环评应达到的目的和理性轨道。

  所以,公众参与单独报送,让其成为真正有效的评价指标,有现实意义。只是,在剥离时应该坚持限度原则:既要剥离,防止公众参与的形式化和搭车化;也要坚持,不能让公众参与彻底被抛弃,人们的核心诉求必须被关注、被回应。也就是说,限度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更规范地推进公众参与在环评环节的作用发挥,任何违背此原则的做法,损坏的都是环评法规和公众权益。

  这就需要避免剥离过程中出现“欠度”和“过度”问题。所谓“欠度”,就是程度不够。如果在剥离过程中畏首畏尾,看不到剥离的必要性,又担心公众舆论不理解,就可能在剥离时不坚决,结果公众参与的原有问题并不能得到很好解决。比如,能否通过剥离,让公众参与成为一种规范和有效的监督?而所谓的“过度”,就是程度过激。如果在剥离过程中用力过猛,完全放弃和抛弃了公众参与,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如何保证公众的核心诉求得到应有的反馈和承诺?

  环评是个技术活,公众对此可能了解不多。但是,公众有权利知道企业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是什么,并对此进行监督,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也是防止环境污染企业落地的有力约束。所以,公众参与单独报送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放弃公众参与,而且是为了让公众参与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此时,限度的原则必须坚持:剥离到何种程度,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如何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公众参与出现的弄虚作假该如何处理?这些与剥离有关的问题,直接决定着剥离能否限度,能否名正言顺。

  简而言之,剥离不是目的,剥离只是一个手段。在限度原则的控制下,剥离才能实现最初的预期,并不至于成为公众忧虑的来源。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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