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摔伤案”反转能惊醒多少低头族?(图)

2016年12月15日 10:56   来源:东方网   何勇海

  早高峰乘地铁,因列车信号故障紧急停车,低头看手机的苏女士摔倒在车厢,导致颅底骨折。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承担九成责任、需赔偿11万余元后,公司提起上诉。13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地铁三分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仍需要承担四成责任,苏女士最终获赔5.6万余元。(12月14日《北京晨报》)

  法院一审认为,苏女士在乘坐地铁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应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1万余元。这应该是基于,乘客一旦购买车票上车,便与地铁公司达成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发生伤亡事故,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伤亡事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就乘客在地铁内摔伤而言,地铁公司对事故有无过错,有多大过错,应承担多少责任,赔偿多少损失,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这起官司中,苏女士被摔伤的前提,虽然是列车紧急刹车,但同样是面临列车紧急刹车,其他乘客为何没有被摔伤,独独她被摔伤?从事发时的录像显示,苏女士站立在列车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车内扶手,致倒地受伤。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乘坐地铁时不扶扶手可能导致的后果,可以或应当预见。从事实来看,她在这方面显然有重大过失。《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再看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乘客安全,各地地铁都在车厢内设置扶手、安全门、护栏等,还张贴安全提示,在运营中也会循环播放公益广播,告知乘客坐稳扶好、注意安全。北京地铁三公司就是这样做的,已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应凭此减轻它的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对地铁的安全提示、安全保障措施,也有注意并采纳的义务。何况,地铁紧急停车是由信号故障造成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地铁信号系统故障率年度指标不高于0.8次/万列公里,就是被允许的。

  那么,在这起地铁摔伤案中,既然地铁公司无过错,为何仍需承担四成责任?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基于虽无过错,但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且损害事实与地铁公司存在因果关系,而作过的“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归责。这与一审所规定的地铁公司承担九成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这起官司中,被摔伤的虽只是苏女士,该反思的却是我们每个地铁乘坐者。随着手机越来越智能、上网越来越方便,地铁里的“低头族”越来越多,放眼望去,随处可见埋头玩手机的乘客。在掌上互联时代,苏女士被摔伤的遭遇发生在她身上,也可能猝然地发生在其他乘客身上,无时无刻不停地低头刷屏很危险。我们当从苏女士的遭遇中产生一种痛的领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