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河长制”能否实现“河长治”?

2016年12月14日 14: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在部分省区市近10年实践基础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河长制”将在全国推行。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18年底我国将全面建立“河长制”。各省份总河长要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推广“河长制”折射改革善治思路

  “河长制”,是指由党政领导担任辖区内河湖的河长,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推进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众所周知,我们的环境问题,深层上就是一个地方的发展方式和政府角色问题。而“河长制”的设计,意在落实属地责任、政府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有效反拨粗放的发展方式和传统政绩观,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详细

  《意见》的核心意义在于,落实了属地责任,使河湖治理从“部门制”迈向“首长制”,实现了厘清权责的关键一步。近些年来,全国不少地方水危机频现,曾经湖清水秀、鱼肥米香的地方,有的随生态破坏渐渐干涸消失,有的因严重污染成了“牛奶河”、“酱油河”。但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囿于环保、水利、农业、住建等多个部门的具体权限,往往呈现“九龙治水”的困境。

  从这个意义上说,“河长制”更像是一种倒逼机制,为的是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最大程度整合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早先多头管理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推行“河长制”,最终目的是要提高河湖治理效率,达致一种善治。这背后所展现的,是敢于探索、追求创新的改革思维。【详细

  河长要有“紧箍咒”也需“减压阀”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起源于地方实践的“河长制”已呈星火燎原之势,不少地方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河长制”探索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连标识牌都不全、河长日志竟找人代写;有的地方热衷于做表面文章,遇到点难题就绕着走;有的地方“河长制”有名无实,成了一纸空文。究其原因,对河湖保护状况家底不清、责任不明、问责不严、疏导乏力几乎是各地的通病。【详细

  要想让“河长制”真正发挥出作用,重点要落实在长期治理。一是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在河湖岸边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监督电话等内容,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详细

  只有在科学监测、摸清家底、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一手抓督导考核问责,让各级各地河长戴上制度的紧箍;一手抓保障体系和政策疏导,给真抓实干的河长减负卸压,让他们不吃亏、得好处,制度才能真正落地实施,达到用“河长制”实现“河长治”。【详细

  把“河长制”纳入“法治河道”

  “河长制”的功能值得肯定,但要实现对全国河流的长效治理和根本治理,还必须依靠法治。其实,《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早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也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把“河长制”纳入法治轨道是有依据的,只是既有法律赋予“河长”的责任还非常笼统模糊。

  今后,立法部门在制定或修改有关环保法律时,应该吸收补充“河长制”的经验做法和科学机制,用法律完善和保障“河长制”,明确地方党政主官、各部门、各市场主体以及公民的责任,明确推行“一河一策”的长效保障措施,从而做到各司其职,依法治河,依法管河,依法评价,依法问责。“河长制”只有在“法治河道”里流淌,才能不断流,不改道,才能清水长流。【详细

  作为治水护水的重要制度创新,又涉及我国复杂的水问题,“河长制”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的韧劲和功成不必在我的决心。长远来看,还需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利用多种市场化手段,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碳交易、水权、节能量等产权交易机制,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人水和谐、共同繁荣。【详细

  微言大义:

  @豫鲁风骨:加强监督、督查、问责,确保“河长制”能真正“治”起来!

  @丘名山小猪:有土地公一职吗?我想应聘。

  @敬仲崔官窦廷记:举措再多,管理方式再创新,落不到实处皆为零。

  @阿司匹林Aasipilin:如何防止长长相护、长长抱团?

  @元元-雨果妈:污染的源头如何管?各种政策方案做出来,是给群众看的吗?证明行政部门有事可做吗?作为,作为,作为,才是关键!

  @刘仰:窃以为,下一步可再设一新职务——天长。例如“京天长”、“沪天长”、“粤天长”等,专管某行政区的天。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河长不是河神,没有法力和神通,只有人民赋予的权力,以及沉甸甸的责任。“河长制”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化解“九龙治水”的困局。“河长制”始于2007年江苏无锡,在全国部分地区的实践中效果显著。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河长制”,无疑是完善水治理体系、推动实现河湖的长治久安、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性创新。“河长制”能否真正实现“河长治”?关键还在于制度的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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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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