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晚,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辛家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被困井下。同时,自今年10月底以来,全国已至少发生10起煤矿事故,其中重大事故就有3起。
在中国,矿难是一个既沉重,但又让人麻木的现象和话题。沉重指的是,矿难屡屡吞噬无数人的生命,但矿难之多和之频,又让中国人麻木,甚而无视,就像一个头疼患者过去要吃一片药止痛,现在要吃两片药甚至多片药才能止痛,并且对这样的头痛也不当回事了,因为疼痛的阈值升高了,而死难者只不过是一些冰冷冷的数字,还没有一个白血病患儿的父亲的不实求助(救)更能激起回应的泡沫,而且能获得数百万元的捐赠。
为何中国的矿难多、死人多,早就有大量的总结和分析,这一次也不例外。业内总结的原因是,“要钱不要命”。由于下半年煤炭价格上涨,尤其是到四季度,煤价上涨较快,利润较高,企业会有冒险违法违规生产的冲动,在安全投入、设施设备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
这个原因既是共性,又是个性,但是,正如监管人员分析指出,即使价格不上涨,企业也有可能违规生产。违规生产的原因又有差别,有人认为最主要原因是从企业老板到一线职工都缺乏煤矿安全知识,还有监管不力。其实,这都不是主要原因,最本质的原因就是矿工的命比煤炭的利润少多了,老板为了钱,无视矿工的生命,才在安全条件不合格的情况下驱使矿工采煤。
理论上讲,生命本来是无价的,而且即便有价,也应一视同仁,但是,在中国矿工的命特别低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9 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前面两项都是很小的数,后一项是大头,可获得死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按照2016 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 2015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1195 元,因此一名矿工死亡,能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1195 元× 20= 623900 元 ,这个价格全国一致,也被称为买命钱。
按照目前市场煤炭上涨的价格,11月2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于607元/吨,环比上行14元/吨,继续刷新年内最高纪录,虽然11月30日最新一期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于每吨599元,环比下行2元,但与年初的371元相比,增加61%。
以一吨煤炭607元计,一名矿难者的买命钱可以折合成1027吨煤。根据中国煤矿的产能,一般小煤矿日产可到500-1000吨,而大型煤矿则日产可达2-3万吨。即便以最小的日产500吨计算,只要2-3天的煤炭产量就可以抵一个矿工的命。也许,这就是煤矿承包者、矿主要钱不要命的真正动机,矿工的命不比煤值钱。
再进行横向的比较。美国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赔偿从不足100万美元到2000万美元。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PPP),3.506人民币的购买力相当于1美元,也就是说美国工人的命价最低也是350万元人民币,相当于5.6名中国工人的命价,而且这在美国还是最低的命价。这其中的原因当然比较多,但是,中国工人的命价低是整个社会对生命漠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矿难的责任者和监管方在事后所负何种责任和受到什么样的惩处也决定着全社会是否重视生命,尤其是矿工的生命。过去所有移交法院审理的矿难案件,责任人(矿长、法人、投资者、总经理等)大多判刑5年左右。如2005年5月19日3时,河北省承德县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49名矿工死亡,1人下落不明。结果三名责任人各判有期徒刑5年。2005年7月19日14时,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第五煤矿未经采矿许可的二采区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6名矿工死亡,3人受伤,结果投资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矿长被判有期徒刑3年。
只是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的新华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后,才于2010年最高判处2名责任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不过,这样的严厉追责在中国并不多见,也就让责任人有了更多的侥幸心理。同时,对监管官员的处罚也大多是撤职,但隔段时间又异地做官。
回到近期的一连串矿难上来,12月4日,国家安监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分析3起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暴露的问题:均为瓦斯爆炸事故,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均属关闭退出和落后产能的煤矿,均为被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煤矿。
均为瓦斯爆炸事故其实可以通过技术来避免,但是出事的煤矿都违法违规生产、是已经关闭退出和被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则说明这些煤矿并没非没有法规监管,而是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无视法规的底气在于轻视矿工的生命。如果不从观念和行为上纠正对生命的不尊重,中国的矿难还会周而复始地循环下去。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