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旅行社或者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旅行社“垫付退款”无疑有力堵住了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的“后门”,对于游客正当权益的保障意图是很明显的。但众所周知,一项规定表面看起来越严,其执行上的要求往往也越高,就此而言,尚不能低估旅行社“垫付退款”这一规定执行上的门槛。
游客要挽回因强制或诱导购物而产生的损失,必须要证明某笔消费确实是因强制或诱导而产生的。但在现实中,取证似乎并没那么容易,这在以往的不合理低价游整治中已经得到印证。比如消费的发票、音频等证据未必游客都能够及时保存。这一点考验的其实是维权的成本问题。即规定虽好,但一旦游客的维权成本过高,显然就将削弱规定的现实约束力,游客的维权积极性也将大大降低。在很多时候,旅行社也恰恰抓住的是游客这种图“省事”的心理,且由于旅游消费往往是在异地产生,消费者维权本身就更存在各种“不易”,在客观上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对于低价游等旅游市场乱象,若仅仅是从制度上规避强制购物等空间,其实仍只是治标。说到底,诸如强制购物等现象的出现,还是旅游市场恶性竞争的产物。其中牵涉到旅行社、景点、商家等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更与整个旅游市场的法治水平有直接关系。因此,既要肯定旅行社“垫付退款”等条款的现实必要性和立法初衷,也更要看到旅游市场的真正“症结”所在,从整体上谋求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