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 "有为政府"携"有效市场"方能破"十面霾伏"

2016年11月19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范戴芫认为,《“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以市场化手段推进污染治理。给排污行为定价,使得环境污染“成本具体化”,排污行为“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以价格机制调节企业行为,形成良性循环。而建立起“低交易成本”、“高配置效率”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只有“有为政府”携手“有效市场”,方能冲破“十面霾伏”的困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确定了“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规划中提到要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建立多元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环保督察执法,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打造绿色金融体系。(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发展短板”和“民生之痛”。

  本月17号,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启动了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中小学、幼儿园等停止户外活动。当天北京并没有重现“十面霾伏”的状况,令人感到“意外惊喜”之余,也有那么一点点心酸:何时起,在蓝天下畅快呼吸已经变得奢侈?

  生态环境本身具有自净能力,也就是“环境容量”。当有害物排放超过环境容量时,污染就会累积,环境遭到破坏。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具有极高的价值。但也因其公共产品的特性,环境容量没有被定价,排污者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换取收益,却不必支付“与之相匹配的”代价。珍贵的环境成本没有体现在私人成本当中,价格被扭曲,加剧了对环境容量的滥用,污染问题遂日突出。

  这次通过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强化源头管控,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着手,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

  可以看出,《规划》的前几项偏重政府管控,最后一项中“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则是让市场“唱主角”——给排污行为定价,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其交易。这使得环境污染“成本具体化”,排污行为“外部性内部化”,从而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调节企业排污行为。

  那些排污设备不过关、污染物处理技术不达标的企业,面临着减产停产整顿或在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污权的选择,但无论哪种选择,都是“谁污染谁负责”;而那些污染处理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以少购买排污权,节省成本,提升效益。更进一步,效益的提升能够激励企业更多地采用清洁能源,推进技术创新,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减排,形成“良性循环”。

  事实上,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以研究项目的形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先后批复了浙江、陕西、内蒙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至今已有近十年的实践,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应当看到的是,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以“权利的清晰界定”为基础,偷排、虚报等行为都会使得政策效果、市场效率大打折扣。而清晰的权利界定需要主管部门掌握企业“真实的排污情况”,这对监测系统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此可见,建立起“低交易成本”、“高配置效率”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有为政府”携手“有效市场”,形成绿色发展合力,方能冲破“十面霾伏”的困局。如此,青山绿水可期,蓝天白云可享。(中国经济网 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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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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