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11月17日《北京晨报》)
实际上,职业打假人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群体。而职业打假人则有明显的职业性、牟利性、经营性,已经成为一种区别于消费者的特殊人群。实际上,相关部门一直未明确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使得该群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游走在法律边缘。【详细】
短短几年时间,职业打假经历了不合法、合法再到不受保护的过程。2014年的新消法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曾明确,“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且“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上被视作一般消费者。如今新消法实施条例和工商总局的态度却又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究竟该听谁的?难道因为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就要剥夺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甚至不惜曲解法律而遏制这股势头?【详细】
“职业打假人”不受《条例》保护,实质是无视职业打假风起云涌及二十余年发展壮大的现实,是“将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详细】
应该意识到,职业打假市场的形成壮大,源于不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往往受限于各种因素,不得不放弃维权,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正常的职业打假客观上提高了商家违法成本,减轻了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假如彻底否定职业打假,普通消费者即便有权假一赔十,恐怕也不愿劳心费力地与商家周旋博弈,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详细】
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是行政监管的天然“同盟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生力量,应立足于规范、保护而非打压。【详细】
职业打假禁止不如规范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一句空话,事实证明,以目前的监管之力,无法根除假冒伪劣存在的土壤,而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确有必要——他们比普通消费者专业得多,也因利益驱动要比监管部门敬业得多,为何要将这种需求巨大的“有偿监管”一脚踢开呢?【详细】
由此,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可把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监管部门之外的新兴特殊群体加以对待。将其作为商品市场的“赏金猎人”和啄木鸟,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如仅可在商品质量问题和明显欺诈问题方面享有假一赔十的权利,或者享有有偿举报权。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详细】
微言大义:
@杭州-孙大财:打假人打的是假冒伪劣,更狠狠地打了监管部门的嘴巴!
@杨让宁:职业打假人已然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言之,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直接“取消”职业打假人。那么,职业打假人能否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这需要最大化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使各种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并能够互相激荡、彼此博弈。
@用户05i2fviulr:子贡出国游历,见到鲁国籍奴隶,出钱将他赎了回来。按照鲁国规定,国人在外沦为奴隶,凡有人能花钱赎回的,可以报销赎金。但子贡赎了人却不报销赎金,一时在鲁国被传为佳话。孔子恶之:从此不会再有人替鲁国人赎身了。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有垃圾场就有清道夫,有假冒伪劣就会有职业打假。与其说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倒不如说是不健康的市场环境给了他们机会。而正是由于职业打假的存在,才迫使一些商家不敢知假售假。因此,对职业打假,不能只是禁止,应加以引导、规范,吸取他们打假的经验,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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