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11月8日《中国青年报》)
“意见”甫一出台,各门户网站纷纷第一时间放到显著位置隆重推出,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在以“重义轻利”为代表的传统观念长期熏染下,饱读圣贤书的知识分子就意味着要有更高的道德情操,不应该孜孜以求于财富。受此影响,科研人员和教师从事兼职工作,相关人员往往会习惯性地挥舞起道德大棒。
平心而论,在市场经济时代,知识分子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业余时间“凭本事吃饭”,何错之有?明明是合情合理靠自己的劳动赚钱,长期以来却偏偏摆不上台面,只能转为“地下”。对于这种有着强烈需求的“黑市”,单靠一纸禁令根本无济于事,而因其“违法”前提的存在又无法进行合理规范,所谓的监管完全就是空谈。
在这样的背景下, “两办”出台的允许适度兼职兼薪的“意见”,无疑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变堵为疏,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一方面,知识分子可以获得正式“名分”,光明正大地从事合理的兼职兼薪,能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有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另一方面,“意见”所提出的兼职公示等制度,可以明晰兼职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意见”主要针对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做出了界定,并没有提及中小学教师。那么,中小学教师的有偿家教是否也能够适用呢?
有偿家教是一个不时引发热议的敏感话题,教育行政部门年年严禁却年年红火。在补课市场需求旺盛的大背景下,“一刀切”的禁令只能把有偿家教“逼”到“地下”,鱼龙混杂,无从监管,学生的正当权利反而难以维护。之所以屡禁不绝,收效甚微,除了应试教育大环境下的庞大刚需之外,治理思路抑或可商榷。
简而言之,当前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换言之,学校有偿补课是违法行为。但是,目前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却并没有教师不得有偿补课的规定,也没有限制教师8小时之外的时间安排支配。 “法无禁止即可为”,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什么就不能利用业余时间赚钱呢?
事实上,对于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目前给出的理由基本停留于道德层面,认为这有损师德和教师形象,而且可能诱发“不安心课堂教学,变相逼迫学生补课”等一系列负面问题。确实,教师如果能在业余时间无偿帮助学生,当然是师德高尚的表现,值得倡导点赞。但是,以此要求所有教师都只能“献爱心”,那无疑有道德绑架之嫌。师生双方你情我愿的行为,教师付出了劳动,为何就不能获得合理回报呢?作为家长,如果老师利用休息时间给孩子补课却不收取任何费用,能心安吗?
至于因此而衍生的“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影响教学质量”之类的问题,毕竟只是极少数老师的行为,岂能以偏概全?进一步说,这其实也并非有偿家教本身的问题,而是相关教师师德亏欠和学校管理考核存在漏洞的表现。应该致力于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之上,用制度规范引导教师处理好本职工作和业余兼职的关系。否则,一个不从事有偿家教的老师,也完全可能因为其他“爱好”而玩忽职守。
随着“意见”的出台,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终于可以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同为知识分子的中小学教师理应也得到“正名”。适时转变观念,变堵为疏,切实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或许不失为治理有偿家教“顽疾”的新思路。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