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还需细化“度”

2016年11月10日 07:26   来源:羊城晚报   冯海宁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我国早就允许科研人员兼职。据查,早在1988年科技部就曾经出台了关于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事业单位兼职的政策。近年来,各地也以立法等形式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薪。而在中国科学院这样的国家科研单位,也有《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既允许兼职也规范兼职。

  既然一直允许科研人员兼职,上述《意见》为何还要再允许呢?笔者认为,既是因为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各地步调不一,需统一步调;也是因为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过去管理不规范,亟需规范;更是因为此举对于增加科研人员收入、鼓励创造更大价值、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科研人员兼职兼薪,人们有一种普遍担忧是,会不会“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即科研人员兼职后如果兼职待遇高,会不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兼职工作上,影响原单位本职工作?对此,《意见》从两方面来约束:一是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二是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即明确了兼职兼薪的两个“度”。

  尤其是,《意见》明确“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这意味着哪些科研人员在外兼职,在哪儿兼职,也从过去的不透明要走向透明化了。这其实也是一种“度”,即以透明度促进兼职兼薪规范化。但还有一些“度”似乎也需要明确,比如说,是所有科研人员都可以兼职兼薪,还是有的人可以有的人不可以?

  再比如,是否有必要对兼职兼薪协议进行规范?《意见》中没有提及这点,但中科院的规定中指出: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与个人三方签订兼职协议,对兼职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应有明确的约定。

  更重要的是,由于科研人员在原单位和兼职单位从事的都是同样的工作,有可能会利用原单位的设备、材料为兼职单位干活,也有可能把本人在原单位的某些研究成果偷偷转移到兼职单位,那么就会引发多个问题:如何有效防止这些情况出现?如何认定这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意见》中提到“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这是很有必要的要求,但表述比较简单。而要想防止这类问题出现,恐怕还要根据《意见》精神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具体明确兼职人员各种行为的“度”在哪儿。

  另外,《意见》还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这同样有多种价值,比如能增加高校教师收入,能让高校教师为教育教学作出更大贡献等。但同样也要有“度”的约束,比如,先完成本职教学工作;得到所在单位同意等。除教学之外的兼职是不是不允许也要明确。事实情况是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较多。

  “兼职兼薪”只是《意见》的一部分,《意见》不可能详细规范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因此,不仅需要有关方面制定详细的配套政策,也需要每个科研单位或高校根据自身情况量身制定兼职兼薪管理规定。总之,这种兼职兼薪既需要政策层面明确允许,也需要有关方面规范管理,防止影响科研单位正常工作。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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