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良法至少应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体现合法性要求;二是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三是体现人民意志。为此,必须做到依法、科学、民主立法。
过去一个时期,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的同时,立法制度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也应看到,在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在立法理念上存在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为立法而立法,法律精神在一些方面体现得还不够;在立法方式上存在习惯性思维、经验式工作方式,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立法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等等。新形势下,应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切实担负起责任、把握好主动权,确保立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把握好立项环节的主导。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应通盘考虑、科学论证,根据轻重缓急,统筹提出立法规划,做好年度立法计划。二是把握好起草环节的主导。克服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化倾向,对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人大立法机构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对专业性较强、较为复杂的草案,可以探索在人大相关委员会的指导下委托第三方起草,降低立法成本。三是把握好审议环节的主导。对每一部法案的关键环节都要进行深度审议,对于审议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主动与政府部门及相关方面沟通协商,达成共识。
健全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体制机制。开门立法是立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一是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完善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意见、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充分调动公众关注立法、支持立法、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广泛凝聚共识。二是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立法机制。由于个体的分散性和知识的局限性,公民个人在民意表达上可能会存在意见分散、不到位等问题,需要有组织地对民意进行收集、整理。因此,在扩大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同时,还应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立法的机制,更好地反映和协调各方利益。三是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关注点不同,在一些问题上的主张可能相互对立和冲突。这就需要立法机关统筹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增强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系统性。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调整对象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法律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完善。首先,应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手段,及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废止、解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做到衔接协调,保障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其次,应建立健全立法评估机制。在立法前对立法目的、必要性、科学性、主要内容、社会影响以及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和评价,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在立法时对出台的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条文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估,增强立法的实效性。在立法后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作为修订完善的重要依据。再次,应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完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加大审查纠错力度,强化审查实效。
提高立法者的素质和能力。立法是为社会立规矩、为人们定准绳的事业。这一事业要求立法工作者具有较高思想境界和较强工作能力,尤其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和文字工作能力。应加强对立法工作者的专业培训,促使其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宪法和立法法,加强立法理论研究,认识把握规律,掌握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打好依法、科学、民主立法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基础。立法工作者应树立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起草、审议和修改法案做到严谨细致、高度负责,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通过有关各方坚持不懈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立法工作者队伍。
(作者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