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卖账号 防内鬼亟待立法助威

2016年10月18日 10:17   来源:长沙晚报   刘效仁

  征信报告、账户明细、余额等,本是个人的隐私。但是,一银行支行行长,却出售自己的查询账号给中间商,再由中间商将账号卖给有银行关系的“出单渠道”团伙,再由另外一家银行的员工进入内网系统,大肆窃取个人信息。(10月17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屡发高发,不仅令公众不胜其烦,且直接危及财产安全,甚至酿发人命悲剧。徐玉玉个案中,其诈骗的精准性,至今令人惊悚。这些诈骗案中,“内鬼”已成了危及公众信息安全的最大祸患。据报道,自今年4月公安部开展专项行动以来,5个月累计查破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00余人,其中银行、教育、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网站等行业“内鬼”多达270余人,令人吃惊。

  “内鬼”频出,说明盗卖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可观的获利空间,令一些公职人员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当下的法律惩治仍显得疲弱,不足以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力威慑。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是抵御黑客入侵窃取,我们可借助技术手段筑牢“防火墙”;要避免钓鱼网站骗取信息,也可通过宣传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可是,若是出现行业“内鬼”,那就让人防不胜防,将成最大隐患。惩治“内鬼”,让“内鬼”敛迹,显然更需扎紧制度和法规篱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准确认定,以强化司法威慑力。同时,还当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单位的连带法律责任,倒逼其加强内部管理,扎紧篱笆,有效防范“内鬼”滋生。

  当然,仅靠在现有法律上打补丁,仍不足以应对信息安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尽早出台公民信息安全法,建立司法长效威慑机制。美国有《隐私权法》、日本有《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等作出了详尽规定,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借鉴。唯有良法,才能实现良治。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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