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美德需要更完善的“好人法”

2016年11月07日 08:32   来源:西安晚报   晏扬

  近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条例还设立了“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的条款。(11月5日《新京报》)

  看到有人倒地扶不扶,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公说婆说、莫衷一是。表现在行动上,有人伸手相助,有人视而不见,有人围观看热闹。

  人们纠结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当你伸手去扶,反而被倒地者有意或无意地认定你是肇事者怎么办?也就是说,你做了好事反倒被赖上了怎么办?二是当你伸手去扶,尤其是看到有人病重你采取急救措施,万一因为救助措施不当加重了病情怎么办?甚至导致死亡怎么办?上海市这次立法,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人法”,即专门为那些做好事的人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免除他们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紧急救助他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体现了社会美德,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体现了公平公正,以免人们做了好事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鼓励人们该出手时就出手,发扬互助精神,弘扬社会美德。所以近年来,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都陆续出台了“好人法”。

  但是,另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被救助的人万一因为不当的救助措施而遭受损害,谁来补偿呢?显然,在免除了施救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遭受损害的被救助者无法获得补偿,无疑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甚至会引发无休止的纠纷,使得施救者陷入无尽的麻烦之中。

  之前一些城市出台的“好人法”,或者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上海市这次立法,明确提出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给予遭到损害的被救助者经济补偿,这是一个有意义的突破,也是上海“好人法”的一大亮点。以前一些地方出台的“好人法”,更多是强调施救者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被救助者的权益重视不够。上海市则在免除施救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明确了遭受损害的被救助人怎样获得补偿,使得“好人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这一步完善其实是很重要的,它不仅让遭受损害的被救助者获得了公正待遇,而且彻底免除了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兼顾了双方的权益,可以说是“两全其美”。弘扬社会美德需要更完善的“好人法” ,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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