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条例还设立了“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的条款。
紧急救助他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体现了社会美德,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体现了公平公正,以免人们做了好事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鼓励人们该出手时就出手,发扬互助精神,弘扬社会美德。正因为此,这部条例被舆论称之为上海版的“好人法”。
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不能保证救助者都具备完善的急救技能,一旦被救助的人因为不当的救助措施而遭受损害,谁来补偿呢?在免除了施救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遭受损害的被救助者无法获得补偿,无疑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甚至会引发无休止的纠纷,使得施救者陷入无尽的麻烦之中。
以前一些地方出台的类似法规,或者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此次明确提出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给予遭到损害的被救助者经济补偿,这是一个有意义的突破,堪称是上海版“好人法”的最大亮点。
也就是说,之前的“好人法”,更多是强调施救者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被救助者的权益重视不够。上海市则在免除施救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明确了遭受损害的被救助人怎样获得补偿,使得“好人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这一步完善其实是很重要的,它不仅让遭受损害的被救助者获得了公正待遇,而且彻底免除了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兼顾了双方的权益。弘扬社会美德需要更完善的“好人法”,上海市这一立法上的突破,值得借鉴和推广。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