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并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应该说,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用法律来给好人撑腰,这是我国立法的重要进步,特别是在经历了诸多好人被讹的案例后,“好人法”确实很有必要。
然而,“好人法”究竟能否成为好人的“通行证”,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一方面,我们不能高估了“好人法”的威力,更不能陷入片面的“立法万能”误区。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哪怕“好人法”降低了做好人的成本,打消了救人行为的一切后顾之忧,但现阶段也不可能强制人们主动做出救人行为。另一方面,许多人所理解的“好人法”,就是“好心人施救一律免责”,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即使备受推崇的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也只是保护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如果各地出台的“好人法”真的为救助者提供100%的免责保护,就存在法律被利用的风险。
不管怎么说,好人都是社会的优质资源与宝贵财富。保护好人,关心好人,善待好人,才能更好地涵养社会正能量。各地探索出台“好人法”,体现的是立法者为保护施救者、鼓励见义勇为、阻止冷漠蔓延的良苦用心,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弘扬“好人有好报”价值观最重要的桥梁与纽带。而下一步,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好人法”的相关细节,把法律制定得更细更公允一些,乃至于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从而为保护好心人、弘扬正能量,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使“好人法”真正成为好人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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