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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税800元起征点”放大“逆调节”痛感

2016年10月13日 10:18   来源:东方网   张西流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众所周知,“劳务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象为下临时工、农民短期工、大学实习生等广大灵活就业者。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本是作为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而开征的一个税种。然而,目前个税征收仍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特别是,以大学实习生等代表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已成为“劳务税”征收主要对象,进一步放大了“逆向调节”痛感。

  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根据统计局数据,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62029元/年,为1980年的81倍,折合5170元/月,800元的起征点,对于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来说,轻而易举就可以“突破”。问题是,灵活就业人员,绝大多数是低收入者,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让他们长期为“劳务税”埋单,明显存在“凌弱”之嫌,有失公平。

  事实上,个税征收,说到底还是一个“分蛋糕”的问题,即社会财富如何通过两次分配过程达到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切合点。公平和效率是内在统一的,唯有公平的分配,才能达到有效率的经济。问题是,在低廉劳动成本的依赖已成惯性的现实中,要找到这个切合点,尚需在个税调节上有所作为。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减税为薪”,即通过提高个税改革,政府让利于民、藏富于民,政府和劳动者分好“利益蛋糕”,政府得小头,劳动者得大头。

  因此,应将“劳务税”,置于个税改革中通盘可虑。一方面,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将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纳入抵扣范围。另一方面,大幅提高“劳务税”起征点,使那些从事技术、艺术等工作的高收入灵活就业者,为“劳务税”挑大梁;而大多数从事体力劳动的低收入灵活就业者,可以少交或不交“劳务税”。这也是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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