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用思维定势看待“最牛”劳务结算单

2016年01月26日 15:24   来源:光明网   郭文婧

  农民工讨薪罚款10万元,发短信“诽谤”项目经理贪污罚款5万元,在项目部辱骂、“诽谤”项目经理罚款30万元……劳务公司讨薪一年多,不仅讨薪未果,还收到了这份罚款单。开具此份罚款单的建筑方项目经理称,罚款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的。(1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欠钱的是老大,讨薪不成,还收到巨额罚单。“最牛”的称谓,确实可以挑起人们的同情与愤怒,恨不得用口水将这家公司淹死,帮农民工兄弟要回血汗钱。然而,开具罚单的项目方的说法,提醒我们需要冷静、中立、客观,不能因为“建筑公司欠薪”的思维定势,就急着给这份“最牛”劳务结算单定性,因为“这份罚单仅仅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

  既然是劳务公司讨薪,我们基本上可以推测出,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农民工三方的关系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相关费用打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等。至于建筑公司所说“我们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分情况看待了:

  一种可能是建筑公司耍赖,以工资支付的关系偷换概念,在实际上,拖欠劳务公司相关费用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最牛”劳务结算单无疑就应该成为最有力的执法证据。另外一种可能则相对复杂,那就是建筑公司按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扣减一些费用,致使劳务公司不能按照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支付工资,于是发生了欠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劳务公司欠薪,还是建筑公司欠薪,就需要理清后再定论。

  抛开实质欠薪的问题,焦点就落在了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上面。建筑公司说是按条款执行;劳务公司说“同里的担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是霸王条款”;律师则认为其中一些限制了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属无效,比如像信访、投诉这些都属于合法手段,不应禁止。实际上,合同相关条款是否有效,关键要看限制性的前提规定,可由司法程序来裁决。

  建筑公司列出的21条罚款项目,有工人和建设方管理人员吵架被罚的,有围堵、辱骂甚至扔啤酒瓶差点砸到工作人员被罚的,有工人因为讨薪被罚的,也有人发短信告状被罚的……这些居然都有合同条款来保障其罚款权,可见建筑公司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还是花了功夫的。同时,我们也可由此看出,这家劳务公司是不太重视法律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劳务公司显然也履行不到位。

  其中的细节是值得玩味的,农民工曾经讨薪,曾经发短信告状,曾经信访、投诉,可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这究竟是执法部门不作为,还是因为有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而不好作为呢?劳动而得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至于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则是另一回事情,只要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载明,或者载明的无效,那么,作为欠薪的直接主体,劳务公司还是赶快想办法,先结清了农民工的欠薪再说。

  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分歧,完全可以走司法程序来解决。但“最牛”劳务结算单无疑是在提醒劳务公司:一来,要有法律意识,《劳务承包合同》无论如何都不能是“不签也没办法”的事情;二来,劳务公司也是有技术含量的,不可继续粗放式经营,至少要将履行劳务派遣单位义务的本领都学会,义务确实履行到位。但无论如何,劳动公司都不应该在“三角债”的掩护下,借“最牛”劳务结算单转移视线来行继续欠薪的事实。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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