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报载,国家人社部已审议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中劳务派遣工比例不得超10%、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保等,并将于3月1日实施。新规定使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得以细化,进一步给滥用劳务派遣加上了“紧箍咒”,有助于让因劳务派遣被滥用而扭曲的劳动关系回归本质。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被劳务公司招聘后,再派遣到真正的用人单位工作。这种用工方式在发达国家也存在,其优点是用工时间、地点灵活,特别适合为企业临时用工救急。然而,前几年,这种用工方式在我国却出现明显滥用的现象,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当时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劳务派遣。
不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美其名曰“用工专业化”,认为将生产环节岗位外包,可以使企业重点管理自己的“核心员工”。由此,不仅是临时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在很多长期、常态的用工中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如一些大型制造企业的生产性岗位、金融电信机构的前台服务岗位等等。
更有甚者,这种用工形式还成为一些企业克扣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合法手段”。比如,社保支出是企业用工成本中的重要一块,一些劳务公司从欠发达地区招聘劳动力,按当地的低工资水平参保,然后派遣到发达地区的企业工作。由于参保工资标准不一样,实际用工企业从中就可省下一大笔,最终受损的是劳动者的养老待遇等长远权益。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谁用工谁负责”,显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被滥用后,劳动关系就被扭曲了,直接用工的不“负责”,“负责”的却不直接用工。一旦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发生争议,劳动者维权很容易就会被“踢皮球”,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由此也就成为损害和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这种用工形式的滥用,不仅形成了劳动者社保权益可能被克扣的灰色地带,就算是那些口口声声是为了“用工专业化”、并非为规避成本的企业,实际上也只是从企业自身管理方便出发,而忘掉了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
人社部最新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方面从数量上对这种用工形式严加规管,另一方面在社保权益、工伤权益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这些规定延续了近年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等一系列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做法,操作性很强,并考虑了平稳衔接(如对10%的比例要求,给予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该规定的出台实施,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将促进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