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河南巩义市大峪沟镇民权村村民举报称,从2015年夏天开始,该村所处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的水库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别墅和农庄。当地国土资源局两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处罚3元”的标准处罚,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为。(8月30日《京华时报》)
据群众举报,当事人李四平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农家乐。2015年12月份,巩义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378元。但该处建筑工程一直未能停工,反而建成了3栋3层高的楼房。2016年1月,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4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5536.5元罚款。
行政处罚为什么成了“一纸空文”?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表示,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大项第二小项“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的阶次标准,其非法占地属轻微违法行为,只能按照每平方米处罚3元的标准进行处罚。不难看出,处罚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者根本不会把处罚放在眼里。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治的重要方面。毫无疑义,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行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这两项政重要的法治原则,这就要求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标准要与时俱进。但是河南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处罚标准,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上网查阅发现,《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200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的。显然,这个标准与我国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和土地价格日益攀升的新形势很不匹配,已经过时且偏低,无助于有效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和可耕地进行非法建设行为。
同时,人类社会发展的无限性和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决定了立法工作不可能穷尽行政权力运作的所有规范和领域,因而我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都在事实上、法律上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应该善于运用好这一权力,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藐视法制者施以法治,推进林地保护工作,这也符合法治精神。而不是消极的缩手畏脚,裹足不前,坐等新标准出台,任由违法行为泛滥,这也是一种消极作为的渎职行为。
处罚挠痒痒,违法必然有恃无恐。治乱须用重典,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震慑违法行为。既然每平方米处罚3元的标准,足以让侵占林地者不把处罚放在眼里,相关立法机关就应该尽快修订处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加在执法力度,使违法者不敢违法,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也提高执行人员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