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8元的国土罚单能阻止什么?

2016年08月30日 15:03   来源:南方网   

  近日,河南巩义市村民举报称,该市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的水库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别墅和农庄。当地国土资源局两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处罚3元”的标准处罚,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为。(8月30日 中国青年网)

  “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总是在感到憋屈,却不寻找本身的原因,对于涉及到工作之外或者工作延展性的问题,以这样那样的理由置身事外,这本身就是一种推脱。同样,有了这样的心态,担当和责任意识绝对也是大打折扣。

  河南巩义市青龙山慈云寺景区有人伐木占地见别墅和农庄,被人举报后,遭到了两次当地国土部门的罚款,但是在此期间,无论是处罚书上的恢复原貌还是停止采伐,都没有阻挡建筑别墅和农庄的行动。这让人纳闷,为何对这种罚款无所顾忌,村民给予的解释是,非法占地一平方米只罚款3元,处罚力度太小,违法者不会把处罚放在眼里。面对此情此状,国土部门的执法人员也觉得憋屈,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刘笑楠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只能按照每平方米10元以下进行处罚。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大项第二小项“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的阶次标准,其非法占地属轻微违法行为,只能按照每平方米处罚3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执法出现困窘,事情只能是这样吗?

  国土部门在下发罚款决定时,同样注明了“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只顾了后半身,前面的执法效力去哪儿?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这不是执法困窘的问题,已经成为自身工作延展的问题,可以说,面对问题到底处理到了什么程度,这仍是执法部门的态度问题。 “保持土地红线”是基本国策,在这个底线问题,谁也不能让步。国土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去完成这一使命。处罚的效果是追求执法最大的公平、公正,罚款不是目的,是教育。如果对小小的罚款无动于衷,就应该利用相关法律去推动。守着法律叫执法憋屈,不是矫情是什么?这种行动同样是不作为,有法不依,有法不用,对于这样的执法干部只能“不换思想就换人”。(南方网 孙伟)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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