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3日对外发布,明确九大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9个方面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对此,有人担心,这会不会捆住企业的手脚,让企业没法经营、不愿投资。客观地讲,在制度实施的初期,确实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因为,任何一项制度的推出,如果是放松或放开,实施起来不会有任何问题,而且会更加得心应手。相反,如果是收紧或约束,实施起来就会感到不习惯、不舒服。但是,时间会让执行者越来越适应。
对国企经营投资追责新规来说,尽管九个方面此前都有具体的制度和规定,有的还比较严厉。但是,由于过于分散,且制度与制度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衔接。因此,执行中的效率不高,产生的约束力也不强。更多情况下,制度都成了摆设,违规经营、盲目投资、暗箱操作、贪污浪费、转移资产等方面的现象随处可见。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现象更为严重,决策失误现象也时常发生。特别是每年国家审计署对央企的审计,没有一次不在经营投资环节审计出大量违规问题,损失则都是以亿元计,甚至十亿元计。而在各级巡视组对国企的巡视工作中,也发现了大量这方面的问题。
殊不知,在目前的经营状况下,特别是在实体企业经营难度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几亿、数十亿的损失,需要多少企业、多少职工付出多少劳动、生产多少产品。如果企业经营者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不配承担这样的责任,更不配拿远高于职工的年薪,更不配为国家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能。也正因为如此,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投资方面设立一些约束制度,强化一下责任约束,绝不是为了捆住企业的手脚,让企业不能放开手脚工作,而是为了立规矩,让企业在规矩下施展拳脚。
事实也是如此,从这些年来国有企业发生的各种经营投资损失来看,多数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大大减少损失。特别在决策方面,很多只要稍稍用心一些,民主一些,开明一些,失误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会出现。问题就在于,现行的制度规章,并没有对企业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约束力,更多情况下,个别人、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十分严重,甚至存在严重的拍脑袋现象。如此,还怎么可能不出现经营失误、投资失误的现象呢?
很显然,新的规定对经营者在经营投资等方面的行为是提出了更加全面、规范、严格的要求的,是具有“紧箍咒”效力的。要知道,9个方面、54种追责情形,都是过去曾经发生过,而且是发生现象比较严重的方面。既然是发生现象严重,也就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在这方面是比较在意,也是比较松懈的,是容易犯错误的。所以,新规出来后,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就要注意了,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特别是拍脑袋,要更加慎重。必须清楚,喜欢拍脑袋,搞不好就会掉脑袋。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是一项权力,但更多的是一份责任。当经营投资转化成责任后,如果经营者仍在拍脑袋、搞“一言堂”,就有可能会受到责任的追究。
不仅如此,新规对经营者之外的其他人员,也将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譬如企业的投资部门,在规划某项投资时,就要更加认真、更加负责、更好地做好调查等。不然,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因为失误而被追责。更重要的,新规在追责方面,不是短期行为,而是终身追责。如此一来,就必须彻底打消侥幸心理了。
当然,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只要在经营投资过程中,一切依据科学、客观、民主的程序进行,该调查的调查,该审核的审核,该集体研究的集体研究,该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所有的程序都完善了,手续也齐备了,只是因为市场发生了变化,经营环境不同了,而出现亏损、效益不佳等方面的问题,只要不属于54种情形之一,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新规也不是捆手脚,而只是立规矩。
总之,新规是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国企改革,使国企改革能够按照健康有序的目标前行,而不要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损失浪费等方面的现象。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