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提出将采取遴选的方式,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首批10家左右。(8月1日《福建日报》)
这一消息引起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质疑民政部此举是要“垄断”网络募捐。但这恐怕是一种误解。首先,民政部此举不过是依法行事——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显然,民政部通过遴选来指定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是对《慈善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而《慈善法》之所以对网络募捐作出这样规定,无疑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慈善”蓬勃发展,其诸多好处自不待言,但诸多乱象也随之出现,譬如“轻松筹”变成了“轻松骗”,若不及时加以规范,网络募捐将会因鱼龙混杂而失去公信力,伤及公众的爱心、信心乃至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定慈善组织须在官方指定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就是规范措施之一。
其次,官方指定网捐平台并不会形成垄断。这里需要区别的是:民政部并不是指定哪些机构和组织可以发起网络募捐,而是指定慈善组织可以在哪些网络平台上进行募捐。这些平台向所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放,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慈善组织,都可以随时在任一指定平台上发起募捐。也就是说,官方指定平台只是募捐信息发布渠道,而不是发起募捐的主体,所以不存在垄断问题。
再次,官方指定网捐平台并不影响个人求助。对于个人能否在网上发起募捐,之前曾有过激烈争论,最终出台的《慈善法》对此问题一分为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近亲属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上并不禁止,而“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人,个人或单位应与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显然,官方指定网捐平台只涉及慈善组织,并不涉及个人求助,任何人遇到困难仍可以在网上发出求助信息,网友们则基于信任或不信任等因素决定捐与不捐。
说到底,官方指定网捐平台,只是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信息发布渠道,由民政部先对信息发布平台进行资格认证,然后集中统一管理,这样既便于慈善组织发布募捐信息,也便于爱心人士集中获知募捐信息,更有利于对慈善组织的网络募捐行为进行监管。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亟需重树公信力,尤需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官方指定网捐平台正是朝这方面做出的努力,应该获得肯定而不是被习惯性质疑。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