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给诚信“黑名单”评评级

2016年07月26日 10:35   来源:长江日报   毕晓哲

  日前,贵阳市公布今年第一期诚信“红黑榜”名单。根据规定,该市将加强对诚信创建的宣传力度,对列入诚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褒奖;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披露失信败德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还将联合采取限制措施予以惩戒。(7月22日《贵阳日报》)

  贵阳当地发布的“红黑榜”信息显示,有1790家单位上红榜,344家(名)单位和个人上黑榜。上榜单位和人员的范围不可谓不大,数量不可谓小,对行业从业者和公民个体的警醒和引导意义自不待言,这也体现出政府惩治失信者的决心。然而,在笔者看来,企业和公民个体诚信与否,社会危害性如何,是无法用一张榜单来证明的。

  以企业或公民个体失信为例,会存在轻微和严重的区分,在失信或违约的性质上也会有所不同。譬如同样是欠薪,一些企业是因为“三角债”的存在无法履行付薪义务,其不诚信是被动的。一些企业却可能是恶意欠薪,老板有能力支付而恶意不给甚至“跑路”。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造成的后果和危害程度不同,却同样上的是一张“黑名单”,这显然不公平,也失之偏颇。

  尤其是一些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和重大工程质量的建筑领域,其失信行为的影响比商业领域的失信更大,一旦失信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却也同样列到一张“黑名单”上,这显然也不合理。因此,在看到贵阳市弘扬诚信、打击失信的决心之时,还应该看到一张“黑名单”的局限性,以及“一个标准”界定之下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欠缺。

  在设置“黑名单”的同时,应该细化并针对性的分级。对于轻微失信行为,可以给予较短时间的“失信纠正期间”,行政处罚可以相对轻些,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可以设置更长的“失信惩罚期间”,让失信者未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受更多和更长的限制。

  总之,“红黑榜”的建立尤其是“黑名单”的建立和公布,不仅是企业和公民个体诚信与否的映照,更应该是政府维护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本身公信与否的反映。“黑名单”机制存在的“粗疏”或“欠周全”问题应该尽快补漏。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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