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债13年而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今年6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将该省长甸镇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法院系统针对各行各业“老赖”设计的“黑名单”,通常供金融机构等单位参考,政府被纳入其中极为少见。(6月23日《中国青年报》)
镇政府因欠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这几乎是头一遭。最高法制定的失信黑名单制度,虽然未明确将政府列入,但也未将政府机关排除在外,所以,这种“创新”在法律角度应该不存在争议。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如此“破例”之举是否真能发挥实质作用,即敦促当地镇政府尽快还清债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意味着个人的信用资质与消费将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在这起个案中,此制度对当地镇政府能够产生怎样的实质性压力,仍是一个未知数。毕竟,对于一个已经背负数千万外债的镇政府而言,其金融信用至少在当地金融系统估计早就“破产”。再用失信黑名单对之进行限制,恐怕就如同于是“虱子多了不怕痒”,效果不宜高估。就此而言,还请慢为这个创新叫好。
较之于失信黑名单能否对该镇政府产生实质压力,此事件中更应该关注的问题其实是,一个镇政府的债务,从最初的200多万,经过十余年的“利滚利”累积到数千万,且此过程中,先后经过多家法院移送管辖或交叉执行,都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其症结难道真的仅仅在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吗?若承认这一理由的合理性,此案无疑就成了一道死结,“失信黑名单”同样不过只有象征意义。
如此巨额债务,并非一天形成,而是在不断的拖延中日积月累所叠加扩大。换言之,当地政府客观上的拖延,等同于是在一年年纵容公共财政的流失(毕竟这笔资金终究要靠公共财政来偿还)。那么,此种状况就延伸出一个问题,当一地基层政府确实在客观上未有能力偿还欠款时,上级政府在其中到底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此案中,当地上级政府究竟有没有想办法“帮助”解决或敦促解决?还是同样睁只眼闭只眼,能拖就拖?
事实上,有法律专业人士即表示,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如果超过一定时间不执行,可以追究上级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把要履行的判决纳入政府预算;可以追究被执行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限制相关领导在任期间的消费,例如不能坐飞机、高铁等。就此而言,这笔长达13年未能偿还的政府欠款,除了客观上的还债能力问题,其背后所凸显的或恰恰是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责任承担上的模糊与混乱。
类似的政府欠债不还或难还的问题,并非个案。究其原因,或难免有法院执行不力的司法窠臼,但在根本上或还是责任的落实问题。比如,相关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到底要对政府欠债负怎样的个人责任?下级政府的债务,上级政府是否有责任“兜底”?正如该案的情形所示,虽然镇政府被纳入了失信黑名单,但由于“政府”这一主体责任的虚化,若失信黑名单未对相关领导形成约束,其效果可想而知。
当地法院将欠债的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其初衷当然值得肯定。但其实质效果还需具体分析评判。否则,若只是简单套取制度,则同样可能构成一种懒政,从而掩盖更本质的问题,并不利于打破“僵局”。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