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的权益保障须法律护航

2016年07月22日 13:04   来源:中国江西网   张卫斌

  6月17日,是王泽洪入户服务的第11天。当晚8点左右,在给两个婴儿洗完澡后,王泽洪开始自己洗澡,匆忙中,由于地面湿滑,她整个身子压在了自己的左手手腕上,导致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王泽洪受伤后发现,雇主并没有为她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几经沟通,家政公司和雇主都认为应由对方承担后续费用。(7月21日工人日报)

  7月15日,在湖北老家养伤的家政工王泽洪对记者说:“这么多年从来没出过事,没想到这次发生了意外。出事之后,家政公司和雇主都不愿付医疗费,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家政工王泽洪的遭遇,其实是所有家政工都可能面临的窘境。一旦在服务期间发生意外,用工不规范导致的现实问题就会一一显现。

  家政工们遭遇的尴尬远不止这些。不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某些雇主在人格上对家政工不够尊重,甚至有故意刁难家政工的现象。据6月25日新闻晨报报道,保姆沈阿姨在网上吐槽:“我多次拒绝洗内裤,但雇主强行要求并且扬言,不洗内裤要扣发工钱”。另据7月13日现代生活报报道,多位家政人员向记者吐槽,称自己去雇主家工作时,工作内容往往与当初约定的不符。“在雇主家做事不仅要照顾宝宝还要做家务”、“本来约定好上下班的时间但总是被拖延”、“以前说好内衣自己洗的,现在全给我洗”……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加之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养老压力与抚育小孩的压力随之加大。在此背景下,月嫂、护工、钟点工、保洁员等家政工成为市场“刚需”。家政工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细化,他们也是普通劳动者,与旧社会的佣人有着本质区别。家政工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格应当受到尊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维护家政工权益,尊重家政工人格,应当具有法制思维。2014年,商务部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统一文本。合同规定,雇主虽然是花钱的买方,但不是所有些服务都能花钱买的。比如,家政工可以不负责清洗雇主家中的古董、文房、字画、珠宝等特殊意义物品;不负责清洗、熨烫、保养高档衣物等服装饰品;不负责洗涤内裤(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合同还规定,二层以上(含二层)住所的玻璃外侧,家政人员可不负责擦洗。如果雇主要求家政人员擦拭外侧玻璃,家政人员有权终止合同,如因雇主原因造成家政人员受到伤害,雇主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遗憾的是,商务部发布的家政合同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加之很多家政公司虽是按照正规公司注册的,但实际上只是中介机构,与家政工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劳动安全、劳动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家政工这一群体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是不容回避的。有关方面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指出,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说到底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雇主还是家政工,除了要有法制思维,都要有人性化思维。人是讲感情的,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互相之间多一些尊重,多一些理解,才能实现双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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