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13年师永峰从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公安局局长调任横山县公安局局长后,被19名老下属举报,称其在清涧县任职期间涉嫌违法违纪。近日,榆林市纪委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称,关于师永峰一事纪委此前确实调查过,至于调查结果及公布等情况,需要到办公室查看档案后方能知晓。师永峰对记者表示,已看到有媒体报道此事,但目前自己在外面,之后见面再说。
仅就事件本身来说,如果举报属实,损害的就不仅是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更是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比如,师永峰在清涧县公安局发动在职、退休干警集资入股建酒店,后成为烂尾工程,使得很多人投进去的钱打了水漂。
酒店被建成了烂尾工程,或许与资金不足、违建等有关;处理公开实名举报若成了“烂尾”,应该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意识缺失、上级部门的监督不力等有关。
在处理举报等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履行如下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由此可见,在处理师永峰被举报一事上,榆林市纪委犯了“拖延症”。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上级部门也有失察之过,说到底,这也是一种责任意识的缺失。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
除了责任担当,我们还要反思,相关法律是否有待完善。笔者认为,要对处理举报结果的公布期限作出进一步细化,让查漏补缺机制更加健全,确保监管、备案、向社会通报调查进展等环节万无一失。
3年前的举报,至今却未见调查结果;被举报者已异地任职,也未回应此事。这不免令人生疑,“只调查无结果”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后果,给党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处理公开实名举报不能“烂尾”,对任何腐败迹象,我们都要高度警惕。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