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伤人责在饲主,社会管理需要跟进

2016年07月19日 14:18   来源:中国江苏网   范丰

  18日上午,湖北宜昌得胜街老商校门口,中年男子在遛狗(受好友之托,将好友的狗寄养家中)时遭遇狗“发情”,后被撕咬。警方接到报案后赶往现场,在征得原狗主人同意后连开3枪将狗击毙。(7月18日澎湃新闻网)

  这则新闻还配发了视频,让人看了毛骨悚然。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养狗的家庭也水涨船高起来,不少人每天还把狗牵出来遛达遛达,一来让狗活动活动筋骨,二来解决狗的排泄问题,三来也可有意无意地显示狗主人悠然自得的状态,甚至可以通过狗的品种,让人窥一斑而知全豹,从中显示出狗主人某种特殊的身份。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狗固然有其忠诚、可爱的一面,但是,狗毕竟不是温顺的小绵羊,烈性狗或者有的非烈性狗在特定的时间段具有惊人的攻击性,特别是对陌生人容易构成意外的伤害。

  既然狗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后续的管理工作就应该及时跟进。同样在湖北的省会,就制定了《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武汉市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犬只包括比特犬(PitBullTerrier)、斗牛犬(BullDog)、松狮犬(ChowChow)、大麦町犬(Dalmatian)等非运动犬,而宜昌市尚未有此规定。

  在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制定《养犬管理条例》,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这类条例越早制定越主动,否则,当市民养狗的入户率达到一定水平时,难免有不少人家豢养起了烈性犬,到了这一步突然公布《养犬管理条例》就积重难返了,无形中将会大幅度增加行政成本,而且期间对社会也构成了潜在的危害。

  在城市,对养犬的管理应立足从严。要严格禁止养烈性犬,遛狗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不能狗随主人行,到处遛达,至多只能在家前屋后遛达。按照规定的地方处理狗的排泄物,狗主人应是第一责任人。狗不能乱叫,乱叫的狗不得家养,不能影响居民安静的生活、学习环境。如果狗伤害了人,狗主人要全额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务工费用、陪侍费用等,以把狗对人的伤害、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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